2018年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表(功能分类科目)
二、收入支出预算总表(经济分类科目)
三、收入预算表
四、支出预算表
五、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预算表
九、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和重要事项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 主要职能
罗庄区人民法院成立于1995年2月,现辖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付庄街道、盛庄街道、册山街道、高都街道、沂堂镇、褚墩镇和黄山镇,辖区总面积500平方公里,辖区人口54万。
罗庄区人民法院现有在职干警115人,聘用法警及书记员38人,劳务派遣142人,全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本科和研究生以上学历占90%以上。机关设纪检组、办公室、政治处(下设组织人事科、教育培训科)、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监察室、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下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技术室、法警大队、机关服务中心、便民诉讼服务中心,派出盛庄、开发区、付庄、册山、褚墩5处人民法庭。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受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符合再审条件的决定再审。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
(三)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四)依法承办由本院负责的司法技术鉴定工作。
(五)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六)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七)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八)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九)领导本院的监察工作。
(十)按照权限管理本院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十一)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十二)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预算
第二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表
收入支出预算总表(功能分类科目)
公开01表
单位:万元
收 入 |
支 出 |
项 目 |
行次 |
预算数 |
项目(按功能分类) |
行次 |
预算数 |
一、财政拨款收入 |
1 |
4241.83 |
合计 |
30 |
4214.83 |
二、上级补助收入 |
2 |
|
公共安全支出 |
31 |
3910.03 |
三、事业收入 |
3 |
|
法院 |
32 |
3910.03 |
四、经营收入 |
4 |
|
行政运行(法院) |
33 |
1713.03 |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
5 |
|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法院) |
34 |
200.00 |
六、其他收入 |
6 |
|
案件审判 |
35 |
1187.00 |
|
7 |
|
案件执行 |
36 |
10.00 |
|
8 |
|
“两庭”建设 |
37 |
800.00 |
|
9 |
|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
38 |
165.35 |
|
10 |
|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 |
39 |
162.86 |
|
11 |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
40 |
162.86 |
|
12 |
|
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 |
41 |
2.49 |
|
13 |
|
财政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 |
42 |
0.87 |
|
14 |
|
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 |
43 |
1.62 |
|
15 |
|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
44 |
49.55 |
|
16 |
|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 |
45 |
49.55 |
|
17 |
|
行政单位医疗 |
46 |
44.22 |
|
18 |
|
事业单位医疗 |
47 |
5.33 |
|
19 |
|
住房保障支出 |
48 |
116.90 |
|
20 |
|
住房改革支出 |
49 |
116.90 |
|
21 |
|
住房公积金 |
50 |
116.90 |
|
22 |
|
|
51 |
|
|
23 |
|
|
52 |
|
|
24 |
|
|
53 |
|
本年收入合计 |
25 |
4241.83 |
本年支出合计 |
54 |
4241.83 |
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
26 |
|
结余分配 |
55 |
|
上年结转和结余 |
27 |
|
年末结转和结余 |
56 |
|
|
28 |
|
|
57 |
|
合计 |
29 |
4241.83 |
合计 |
58 |
4241.83 |
收入支出预算总表(经济分类科目)
公开02表
单位:万元
收 入 |
支 出 |
项 目 |
行次 |
预算数 |
项目(按经济分类) |
行次 |
预算数 |
一、财政拨款收入 |
1 |
4241.83 |
合计 |
31 |
4241.83 |
二、上级补助收入 |
2 |
|
工资福利支出 |
32 |
1406.28 |
三、事业收入 |
3 |
|
基本工资 |
33 |
393.00 |
四、经营收入 |
4 |
|
津贴补贴 |
34 |
602.07 |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
5 |
|
奖金 |
35 |
79.30 |
六、其他收入 |
6 |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
36 |
162.86 |
|
7 |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
37 |
49.55 |
|
8 |
|
其他社会保障缴费 |
38 |
2.49 |
|
9 |
|
住房公积金 |
39 |
116.90 |
|
10 |
|
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
40 |
0.11 |
|
11 |
|
商品和服务支出 |
41 |
1763.00 |
|
12 |
|
办公费 |
42 |
233.00 |
|
13 |
|
物业管理费 |
43 |
200.00 |
|
14 |
|
公务接待费 |
44 |
3.00 |
|
15 |
|
劳务费 |
45 |
827.00 |
|
16 |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46 |
67.00 |
|
17 |
|
其他交通费用 |
47 |
63.00 |
|
18 |
|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
48 |
370.00 |
|
19 |
|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
49 |
272.55 |
|
20 |
|
生活补助 |
50 |
1.62 |
|
21 |
|
医疗费补助 |
51 |
7.93 |
|
22 |
|
奖励金 |
52 |
260.00 |
|
23 |
|
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
53 |
3.00 |
|
24 |
|
资本性支出 |
54 |
800.00 |
|
25 |
|
房屋建筑物购建 |
55 |
800.00 |
本年收入合计 |
26 |
4241.83 |
本年支出合计 |
56 |
4241.83 |
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
27 |
|
结余分配 |
57 |
|
上年结转和结余 |
28 |
|
年末结转和结余 |
58 |
|
|
29 |
|
|
59 |
|
合计 |
30 |
4241.83 |
合计 |
60 |
4241.83 |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公开10表
单位:万元
合计 |
因公出国(境)经费 |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
公务接待费 |
小计 |
公务用车 购置费 |
公务用车运行 维护费 |
1 |
2 |
3 |
4 |
5 |
6 |
70.00 |
|
67.00 |
|
67.00 |
3.00 |
第三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和
重要事项说明
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
2018年收入总计4241.83万元,比2017年预算数增加 662.95万元,增长18.52%。其中,财政拨款收入4241.83万元。
2018年支出总计4241.83万元,比2017年预算数增加 662.95万元,增长18.52%。其中:
1、按功能分类科目,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3910.03 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165.35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49.5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类)116.90万元。
2、按经济分类科目,工资福利支出(类)1406.28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类)176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272.55万元,资本性支出(类)800万元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
2018年财政拨款收入预算总计4241.83万元,比2017年预算数增加662.95万元,增长18.52 %。其中一般公共预算4241.83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0万元。
2018年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总计4241.83万元,比2017年预算数增加662.95万元,增长18.52 %。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3910.03万元,主要用于法院行政运行、法院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案件审判、案件执行和“两庭”建设。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 165.35万元,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障基金的补助、财政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和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49.55万元,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医疗和事业单位医疗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类)支出116.90万元,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
(三)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为4241.83万元,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法院)(项)支出1713.03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法院)(项)支出200.00万元,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支出1187.00万元,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10万元,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支出800.00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支出162.86万元,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基本养老。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项)支出0.87万元,主要用于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项)支出1.62万元,主要用于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44.22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5.33万元。
4、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支出116.90万元,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情况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2044.83万元,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工资福利支出1406.2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
2、商品和服务支出36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
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272.55万元,主要包括:生活补助、医疗费补助、奖励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预算情况
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本年收入0万元,本年支出0万元。
二、重要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汇总2018年度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66万元。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8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金额1000万元,包含政府采购货物、政府采购工程及政府采购服务。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23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2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9辆、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2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8年,本部门实行绩效目标管理项目1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800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 “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018年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数为70.0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67.00万元,公务接待费3.00万元。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比2017年减少2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务接待批次和人数的减少。其中:因公出国(境)费与2017年持平,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与2017年持平。公务接待费用比2017年减少2万元,原因是公务接批次和人数的减少。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区级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财政部统一规定和要求,区级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分配的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三公”经费:指区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四、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