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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45/2023-00000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系列知识问答  成文日期  2023-09-04
 公开日期  2023-09-04  发布机构  罗庄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系列知识问答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5月1日颁布施行,在《条例》颁布施行2周年之际,特推出防范非法集资知识系列问答,利用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进一步普及防范非法集资知识,提高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和能力。

问:《条例》规定了哪些行政调查、处置措施?

答:为及时有效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赋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相关手段措施。

在调查认定阶段,《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权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调查取证,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资料并依法予以封存,依法查询有关账户,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等。

在处置阶段,《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权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立即停止有关非法活动、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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