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加快省级政府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快省级政府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推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方式改革,吸引优秀基金管理机构落地山东,促进基金加快投资、提质增效,更好地支持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现就加快省级政府引导基金投资运作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完善引导基金管理体系。为解决引导基金数量较多、资源分散的情况,按照“资金渠道不乱、指导权限不变”的原则,整合功能相同、投资领域相近的引导基金,将现有引导基金优化为科技成果转化、资本市场发展、新兴产业发展、现代农业发展、工业转型升级、服务业创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若干投资方向。加快设立医疗健康、教育发展等方向引导基金,努力构建门类齐全、功能完善的省级政府引导基金框架体系。今后,新设立参股基金应本着做大做强原则,原则上单只基金规模由不低于1.5亿元提高到5亿元人民币。
二、提高基金运作专业化水平。申请省级政府引导基金,基金管理机构须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且具备3个以上已完成投资准备的储备项目,其中基础设施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取得立项、用地、环评等前期手续,为加快基金投资创造条件。
三、推动基金加快出资。加快股权投资类参股基金出资进度,基金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要在3个月内完成首期实缴出资,全部出资应在36个月内到位;首期实缴出资不低于认缴出资额的30%,24个月内实缴出资不低于认缴出资额的80%。资金到位后、投资前,可利用间隙时间选择银行协议存款、购买大额存单和其他保本理财产品,增加基金收益。
四、实行引导基金先行出资。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引导、示范、增信作用,调整引导基金出资顺序,在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普通合伙人出资到位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经省财政厅批准,省级政府引导基金可先于其他有限合伙人将引导基金拨付至参股基金监管账户,更好地为基金管理机构募资提供增信支持,增强基金市场竞争和项目获取能力。
五、鼓励引导基金交叉投资。本着“分工协作、有序竞争、推进投资”的原则,鼓励不同方向引导基金之间开展相互交叉投资,相互交叉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引导基金规模的50%,拓宽基金投资领域,丰富项目选择,加快投资进程,解决部分基金投资范围窄、不同方向引导基金投资领域分割的问题。
六、灵活选择基金投资方式。丰富基金投资模式,可采取股权、债权或股债结合等方式,开展多样化投资,建立投贷联动机制,增强基金投资灵活性。允许基金投资我省风险可控、收益稳定的优质企业债券,参与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包括可转债、承诺回购资本金,进一步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在基金创立初期,省政府可推荐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并给予风险缓释支持。扩大基金投资方向,对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等各阶段项目实现全覆盖,提高投资效率和基金效益。
七、鼓励基金加快投资进度。完善基金加快投资激励机制,鼓励基金管理机构早投资、早见效。在基金投资期内,第一年投资进度超过年均投资水平的,除原有激励政策外,引导基金可再将当年投资项目增值收益的20%让渡给基金管理机构,调动基金管理机构投资积极性。
八、加大直投基金投资力度。切实用好直投基金,加快基金投资速度,着力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推动我省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加强与大型央企、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外资机构合作,建立共同投资基金,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企业引进新的战略投资者时,直投基金可以优惠价格转让股权,实现退出。
九、增强PPP基金投资竞争力。进一步发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发展基金的引导作用,财政部PPP示范项目和省内各级政府重点推介的项目,同等条件下省级PPP基金应优先给予融资支持。构建更加灵活开放的PPP基金投资运作架构,对不同项目可由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融资模式,降低融资成本,提升PPP基金竞争优势。鼓励国有控股、民营、混合所有制、外商投资等各类企业,按同等标准、同等待遇参与PPP项目。
十、完善基金投资备选项目库。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政策、信息等优势,借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做法和经验,主动加强与基金管理机构衔接,按市场化要求制定基金项目入库标准,建立专家评审制度,聘请基金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评审,提高项目质量和可用性,切实增强项目供给能力,所需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十一、建立基金管理运作容错机制。探索引导基金管理运作新思路,鼓励大胆创新、勇于创新,丰富基金管理运作新模式,允许试错,宽容失败,形成政策纠偏机制。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带动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领域,鼓励参股基金加大创新力度,加快投资速度。
十二、完善政府后续增资政策。对投资进度快、杠杆撬动作用大、政府调控意图体现好的参股基金,除按规定给予相关政策奖励外,引导基金可及时进行增资支持;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实现投资或实际投资比例较低的参股基金,引导基金将减少或不再对该基金给予滚动参股扶持,且一般不再与其基金管理团队进行合作。
十三、完善引导基金退出机制。进一步完善引导基金约束机制,规范引导基金管理运作。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引导基金将实行退出: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半年未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子基金完成设立后3个月内未按规定缴足首期出资的;其他出资人未按协议约定出资的;引导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超过半年未开展投资业务的;子基金设立后12个月投资进度低于20%的;有证据证明采取不法手段骗取引导基金的。
十四、加强引导基金宣传推介。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积极开展基金路演和宣传推介,通过新闻发布、专题研讨、投资沙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我省基金投资的资源优势、政策优势、环境优势,提升政府引导基金品牌和市场影响力。加强与实力强、业绩好的优秀投资机构对接,扩大与省内外沟通交流,吸引更多知名投资机构和优秀投资管理团队落户山东、扎根山东、投资山东,打造开放、包容、互利、共赢的全方位引导基金合作新格局。
十五、培养引导基金管理人才。充分发挥财政、金融等部门和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作用,强化各级政府引导基金管理人员的日常指导培训,进一步提高基金投资管理水平,提升专业服务能力。鼓励基金管理人员“走出去”,考察学习其他省市先进管理经验,积极参加具有影响力的投融资年会、专题研讨等活动,拓宽视野,活跃思维,提高能力。
十六、加大基金考核监管力度。建立完善信息报送、统计监测制度,为基金考核监管奠定基础。建立基金排名制度,定期根据基金出资、投资进度及业绩等情况,对参股基金进行排名,促进基金机构加强自律,督促其早投资、快投资。建立引导基金失信清单制度,对弄虚作假严重违反基金管理规定、或不按约定履行基金设立、出资、投资义务,导致引导基金退出的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团队,纳入政府引导基金失信清单,限制其今后进入政府引导基金市场。研究制定引导基金非正常退出和基金管理机构更换、改组工作规程,为促进基金健康发展提供制度。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