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 > 应急管理 > 应急预案 > 正文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35/2020-00000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罗庄区非洲猪瘟应急预案  成文日期  2020-12-23
 公开日期  2020-12-23  发布机构  罗庄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罗庄区非洲猪瘟应急预案

1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1.1 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管理

2.1 应急指挥机构

区政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市政府提出启动非洲猪瘟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街镇兽医站在街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启动街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应明确组成部门,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2.2职责分工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进行检查、督导;及时向上级政府通报疫情;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兽医部门要积极检疫和监督工作,共同做好区外非洲猪瘟疫情传入风险的防范工作,及时开展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切实落实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排查、消毒、检疫监管、扑杀等各项综合防控措施。

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2.1区政府职责

2.2.1.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2.2.1.2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紧急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2.2.1.3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2.2.1.4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2.2.1.5组织各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2.2.1.6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2.1.7培训和演习。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区政府每年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2.2.1.8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可请求上级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2.2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2.2.2.1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非洲猪瘟疫情溯源工作。

2.2.2.2组织非洲猪瘟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2.2.2.3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2.2.4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消毒药品、器械、防护用品等。

2.2.2.5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非洲猪瘟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和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2.2.2.6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助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2.2.2.7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2.2.2.8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2.2.3各街镇人民政府职责

2.2.3.1各街镇政府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2.2.3.2街镇兽医站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启动街镇非洲猪瘟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2.2.4公安部门职责

2.2.4.1协助运输动物及其产品车辆的查处。

2.2.4.2做好疫区道路封锁和协助强制扑杀工作,禁止人员和车辆出入。

2.2.4.3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2.2.5交通部门职责

优先安排紧急疫情处置物资的调运工作,做好高速出入口、车站等运输车辆封锁堵截工作,禁止疫区车辆和人员出入。

2.2.6财政部门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为突发非洲猪瘟处置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2.2.7宣传部门职责

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非洲猪瘟处置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处置扑灭非洲猪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疫情,提高群众的动物防疫常识。

3疫情分级响应

3.1 疫情分级

根据非洲猪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三级:特别重大(Ⅰ级)疫情、重大(II级)疫情和较大(III级)疫情。

3.1.1 特别重大(Ⅰ级)疫情

在15日内,2个以上(含)省级行政区发生疫情并流行。

3.1.2 重大(II级)疫情

在15日内,在1个省级行政区内,1个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发生疫情。

3.1.3 较大(III级)疫情

在公路口岸、铁路口岸和港口(空港、海港)进口的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我区适用重大(II级)疫情。

3.2疫情响应

重大(II级)疫情响应。农业部向社会发布II级疫情预警。省级兽医部门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暂停发生疫情县区的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3.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6周无新的病例出现。非洲猪瘟疫情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4疫情监测与报告

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各街镇要密切配合,做好非洲猪瘟的监测工作。

5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猪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本级兽医部门报告。各级兽医部门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采集样品,送国家指定非洲猪瘟参考实验室检测,农业部根据确诊结果,认定并发布非洲猪瘟疫情。

6应急处置

6.1 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严格排查。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6.2 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区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6.3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6.4封锁

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区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6.5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区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6.6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区兽医主管部门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按上级业务部门要求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6.7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区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6.8 虫媒控制

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区兽医部门要加强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

6.9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认真排查,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认真排查,分析疫情来源。

6.10 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区兽医主管部门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区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逐级向农业部报告。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6.11 扑杀补助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7保障措施

7.1 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区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区兽医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7.2 法律保障

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7.3 条件保障

区兽医主管部门要报请区人民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要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7.4宣传教育

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防控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工作。加强防疫宣传,通过多种媒体普及非洲猪瘟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8附则

8.1 本预案由区畜牧局负责解释。

8.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关闭窗口
下载Word 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