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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20/2020-000003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罗庄区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成文日期  2020-03-19
 公开日期  2020-03-19  发布机构  罗庄区应急管理局
罗庄区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提高我区综合处置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临沂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罗庄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各街道和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和不断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件结合,属地为主。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各街道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区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参加并与各街道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通过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发挥事故应急快速处置的整体效能。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管理、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4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2.1组织机构

区政府成立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区应急局、公安局、国土局、卫生局、交通局、环保局、财政局、民政局、气象局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24小时报警电话。

2.2工作职责

2.1领导小组职责: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部署、协调、组织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决定预案的启动和终止;指定应急救援总指挥;指挥参与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开展工作。

2.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修订;检查督促各级政府制定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定期演练,做好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接到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或险情报告后,迅速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和人员立即进入工作状态。

2.3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2.3.1区应急局:负责全区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综合协调、组织管理;组织专家制定应急救援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3.2区公安局:负责抽调警力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封闭现场,维护秩序,疏散人员,确保道路畅通和抢险救护车辆有序进出;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控制旁观者进入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防止并处理事故现场出现的突发事件;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动相关警种警力参与抢险救援;配合有关部门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及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并协助做好安抚工作。

2.3.3区卫生局:负责联系、安排区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事故现场伤员抢救;事故现场卫生防疫;随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

2.3.4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

2.3.5区交通局:负责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沿途交通道路状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车辆通行保障工作;组织抢险物资、器材、食品运输。

2.3.6区环保局:负责对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环境危害的监测,查清事故污染情况,提出具体解决措施。

2.3.7区气象局:负责将抢险救援期间天气、气候情况,及有关预防可能发生的灾害性天气及极端气候事件的措施建议,随时报告领导小组。

2.3.8区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

2.3.9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总工会: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2.3.10有关街道负责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供事故现场全面情况和相关地质资料、图纸等;迅速集合本地区、本单位的抢险救援队伍进行自救;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救援力量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指挥机构,充实救援力量,保障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开展。

3、预案启动条件和程序

3.1启动条件

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煤矿山事故,启动本预案。

3.1.1一次发生死亡10至30人的重大事故;

3.1.2一次发生死亡3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

发生未达到上述条件非煤矿山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街道按照本级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3.2启动程序

3.2.1非煤矿山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应立即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将事故情况向本级政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事故类别、事故原因、危害程度、救援要求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将事故基本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3.2.2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召开成员单位会议,根据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确定响应级别,发布启动命令,落实救援任务。

3.2.3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接到启动命令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应急救援行动

4.1应急响应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的指示,按照"就近、救急、高效"的原则,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参加应急救援。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首先组织职工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前提下,开展科学自救、互救,在迅速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同时,通知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

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相应预案响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当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指挥部应向上级矿山应急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

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指挥部应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矿山应急救援组织请求,调动外地的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有效地进行救援、处置,严防事态扩大。

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应急通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及时到达事故现场。

4.2救援要求

4.2.1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负责组织召开各成员单位和救援队伍负责人及专家联席会议,通报事故初步情况,在专家协助下制定应急救援实施方案,组织、指挥救援行动。

4.2.2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调集救援设备和器材,指派救援队伍深入事故区域,探明情况,抢救伤员,运送遇难者遗体到指定位置存放。在专家指导下,对涉及的矿(场)进行维护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4.2.3卫生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设立现场急救站,开展现场医疗急救,对伤员简单处置后,送指定医院治疗。搞好事故现场救援人员的个体防护、监护,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情况和采取的救治措施。

4.2.4应急救援结束后,各有关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在撤离事故现场前,要认真做好现场清理,切实消除不安全隐患,经现场指挥部同意后,方可撤离事故现场。

5、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5.1事故报告

5.1.1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告区应急局和所在街道办事处,区应急局在30分钟内报区政府,并按程序上报。

5.1.2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上报区应急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遇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并附示意图;

(6)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5.2现场保护

5.2.1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保护事故现场,与救援无关的人员严禁进入;

5.2.2对事故现场实行隔离制度;

5.2.3事故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配合公安部门做好警戒保卫和维护治安秩序。

5.2.4确保现场的真实性,为事故调查提供有力证据。

5.3通讯联络

区政府值班室电话:8243710

区应急局值班室电话:8246747

6、后期处置

6.1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区总工会和街道等有关部门负责,会同事故发生单位共同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小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做好事故遇难者和伤员的补偿、治疗和家属安抚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6.2由事发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筹集资金和物资,搞好灾后重建。

6.3由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规定,配合市、省开展事故调查。按规定时限提交调查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具体措施。

6.4指挥部认真总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查找不足和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事故预案。

7、奖励

7.1在突发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7.1.1出色完成突发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7.1.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非煤矿山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7.1.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7.1.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责任追究

在突发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1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引发非煤矿山事故的;

7.2.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7.2.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非煤矿山事故真实情况的;

7.2.4拒不执行突发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7.2.5盗窃、贪污、挪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7.2.6阻碍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2.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2.8有其他对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造成危害行为的。

8、演练与培训教育

各有关单位、相关部门和非煤矿山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宣传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常识,增强应急救援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意识,提高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能力。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前和常规性技能培训和战备训练,确保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各成员单位、非煤矿山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非煤矿山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演练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把演练评估报告上报主管部门。

9、预案管理

(一)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二)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区应急局负责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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