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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20/2020-000003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罗庄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成文日期  2020-03-10
 公开日期  2020-03-10  发布机构  罗庄区应急管理局
罗庄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积极应对我区可能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控制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做到快速反应,紧张有序,忙而不乱,保障有力,争取最佳处置效果,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按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6、《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

7、《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0号

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17号)

10、《临沂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临安监发[2011]39号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

(1)发生Ⅳ级以上(含Ⅳ级)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街、镇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地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3)需要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重特大安全事故包括:

1、重特大火灾事故;

2、重特大爆炸事故;

3、重特大交通事故;

4、重特大矿山事故;

5、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6、重特大建筑施工(拆房)事故;

7、重特大中毒事故;

8、重特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

9、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

10、重特大农田水利建设事故;

11、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对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负有迅速、有效、妥善处理的责任。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指导和协调,区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省属以上特大型企业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后,应急救援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区政府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全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区安委会、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镇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为区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区安委会办公室,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2.2区安委会职责

区安委会在应急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领导、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2.3区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区安委会办公室作为区安委会的办事机构。主要应急管理职责是:

(1)承担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2)组织协调Ⅳ级以上(含Ⅳ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组织编制和管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工作,综合监督、指导各街道办事处、镇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

(4)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

(5)负责做好与自然灾害、防震抗震、公共卫生、公共安全、民用核设施、动植物重大疫情防疫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沟通、联系和配合。

(6)承担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

在本预案适用范围内,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Ⅳ级安全生产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2)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会同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以及应急避险场所工作。

(3)区应急局负责协调工矿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公安、交通等部门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4)区公安分局负责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民爆物品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5)区交警大队负责应急救援的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6)区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7)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与安全生产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

(8)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等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燃气行业等其他市政公用事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9)区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森林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0)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援、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工作,并指导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

(11)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陆地安全生产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对能力范围外的监测及时请求上一级环保部门给予技术和人员支持。

(12)区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旅游景区、景点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3)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供电、供水部门,保障事故现场的通讯畅通以及应急救援用电、用水供应;

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区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区安委会办公室依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区安委会办公室与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并做好与其他单位应急预案衔接的有关工作。各成员单位的预案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需要其他单位增援和配合时,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2.5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组织,部门实施的原则,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设指挥中心和救援队伍两部分。

2.5.1指挥中心组成

区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下设现场指挥部和专家顾问组。

1.总指挥:区长。

2.副总指挥:分管安全生产副区长,区长助理。

3.成员由区应急办,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大队,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环保分局,区林业局,区旅游局,区卫计局,区教体局,区住建局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

Ⅳ级以上(含Ⅳ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根据事故的不同类型从专家库中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顾问组。

2.5.2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制订和补充。

(4)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督促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职能部门等单位制定应急救援分预案并严格执行。

(6)督促公安、消防、交警、卫计、环保等部门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实施演习。

(7)检查督促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区直各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

(8)发生Ⅳ级安全生产事故时负责指挥事故的救援和善后处理,并及时向市政府(市应急办)报告事故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2.5.3现场指挥部职责

现场指挥部在区安委会办公室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现场抢险救援指挥工作。主要职责是:

(1)查明事故原因和评估危害程度,提出初步处置建议;

(2)采取有效措施抑制事故蔓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组织力量做好现场抢险救援指挥工作,并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4)协调组织各救援队伍实施事故应急救援。

2.5.4专家顾问组职责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聘请不少于3名专家到达事故现场,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处置建议,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2.5.5救援队伍的组成和职责

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成立下列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1.应急处置队伍

由区消防大队,区环保分局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抢险人员、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负责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根据事故的性质立即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搜救伤员及对被污染区域的清洗消毒等。

2.医疗救护队伍

由区卫计局牵头,区人民医院、中心医院及各街镇卫生院等卫生机构医护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特点及时制定救护方案并组织实施,在事故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开展事故现场的卫生学调查等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安全疏散队伍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辖区民警、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当地政府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维持事故现场区域的治安秩序,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

4.交通管制队伍

由区交警大队人员组成,负责通往事故现场道路和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根据相关部门确定的警戒范围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护事故现场。

5.环境保护队伍

由区环保分局牵头组成,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检测,判断主要污染物的成分及浓度,组织专家评估组确定受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当地政府和有关人员研究制定消除或减轻危害的方案、措施并组织实施。

6.应急保障队伍

由区应急局牵头,相关事故单位相互配合,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保证抢险救灾用水、用电、物资供应以及保障事故现场通讯畅通。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事故监控与信息报告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将Ⅳ级以上(含Ⅳ级)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Ⅳ级以上(含Ⅳ级)事故的险情,或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信息,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有关主管单位应及时通报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办)、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必要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办)。

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区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有关各类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安委会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报告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办)。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如果安全生产事故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区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通报市人民政府。

3.2预警行动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区政府(区应急办),并抄送给区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单位。区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单位按照相关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区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分析事故预警信息,必要时建议区政府发布安全生产灾难预警信息。

3.3预警发布和解除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安全生产事故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预警按上级指示发布和解除。

Ⅳ级(蓝色)预警,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请示区政府后发布和解除。

3.4预警响应

蓝色预警响应:区安委会办公室及事发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人员到岗,确保通信通畅,通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调运事发地应急救援物资到现场。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上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视情况调动区外安全生产事故救援队伍和物资做好准备或到现场。

4应急响应

4.1基本响应

4.1.1接警

各街道办事处、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区政府有关部门,在第一时间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区应急办和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4.1.2现场处置

由区、街道办事处(镇)两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通知同级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2分级响应

(1)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逐级上报。

(2)发生Ⅳ级安全生产事故及险情,启动本应急预案及以下各级应急预案并上报到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办)和市安委会办公室。

(3)发生Ⅲ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及险情,启动本应急预案及以下各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立刻上报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请求启动市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Ⅱ级、Ⅰ级安全生产事故及险情逐级上报到省、国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Ⅰ、Ⅱ、Ⅲ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分别由国家、省、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当Ⅰ、Ⅱ、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服从国家、省、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4.3响应程序

(1)发生Ⅳ级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时,本预案进入启动状态。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启动并实施本单位相关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区安委会办公室与区应急办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指挥中心密切关注、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并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①通知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成员事故情况;通知有关领导赶赴现场组成现场指挥部,进行现场协调指挥。

②收集事故有关信息,如属危险化学品事故,从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0532-83889090),24小时值班电话)采集事故相关化学品基本数据与信息;及时向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与市应急办上报信息。

③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抢救协调指挥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物资等信息。

④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交通、运输、通信、气象、物资、财政、环保等支援工作。

⑤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援工作,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抢救。

⑥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状况的官方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向,解释有关质询。

(2)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全过程见下页图。

4.4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的响应

Ⅳ级响应时,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启动并实施本单位相关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办)及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类别,区安委会成员单位按照2.4的职责分工和有关预案进行响应。

4.5区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救援进展情况和下一步采取的措施。

(2)密切保持与事发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单位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根据需要,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要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办),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Ⅳ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按照区安委会领导的指示,通知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和有关专家赶到区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6指挥和协调

进入Ⅳ级响应后,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街道办事处、镇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救援的指挥,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6.1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启动本单位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单位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办)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4.6.2区安委会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向区安委会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2)根据需要,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3)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办)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5)指导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7信息处理

(1)任何单位和部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警后,必须立即报告辖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及相关部门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要及时报区区安委会办公室和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办)。

区安委会办公室和区应急办接到Ⅳ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要及时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办)。

(2)区安委会办公室要跟踪事故发展、抢救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并提出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问题和提供的支援。

(3)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专业部门和专家研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处理方法,统一信息分析、处理技术标准,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信息。

(4)安全生产事故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时,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时上报市政府。

4.8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和当地政府按照预案迅速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街道办事处、镇、跨领域且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或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重大的报区人民政府决定。

各应急救援队伍和各有关单位接到报警或区安委会办公室的命令后,立刻组织救援力量赶赴事故现场,根据发生事故的类别,开展相应的应急救援行动:

(1)“110”接警后,公安队伍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维持秩序,疏散人员,设置警戒,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将现场情况立即向区指挥中心报告。

(2)“119”接警后,消防抢险救灾队伍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扑救,并将现场情况立即向区指挥中心报告。

(3)“122”接警后,交警事故处理队伍及现场交通管制队伍必须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和实施交通管制,并将现场情况立即向区指挥中心报告。

(4)“120”接警后,立即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护工作,同时立即向区卫计局报告,区卫计局负责指定收治医院、安排伤病人员后续救治工作,根据事件性质,组织开展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并将有关情况立即向区指挥中心报告。

(5)其他单位接警后,视事故类别和工作需要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将险情向区指挥中心报告。

(6)接Ⅳ级以上安全事故报警后,视事故类别,公安、消防、交警、环保等专业抢险队伍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抢救人员,堵塞事故源,控制事故扩大,降低事故损失。

(7)事故发生单位如实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事故发生原因和现场危险物品存放情况以及控制危险源的方法等等,并配合抢险救灾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8)参加应急救援行动的人员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按照事故类别,按规定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4.9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安排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督促事发单位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单位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10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处置能力的,街道办事处、镇向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办)申请调配救援力量支援,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办)协调有关街道办事处、镇、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力量进行支援。

(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社会力量主要包括企业事业组织、各类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和个人。

(2)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调动本区的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请求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调动市内其他应急资源增援。

(3)社会力量动员的时机、数量、范围由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根据事故发展的态势和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决定。

4.11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抢险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和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4.12信息发布

在区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区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负责Ⅳ级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一般情况下,由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区安委会办公室会同事故处理的主管单位负责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上报市委宣传部,由市新闻办及时组织对外发布。

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官方报道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1)原则

①重大事故信息应统一口径、集中报道;

②及时、公开、客观、实事求是;

③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报道;

④正确引导舆论,消除负面影响。

(2)程序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由区委宣传部组织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编写新闻发布稿。新闻发布稿经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审定批准后,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或区委宣传部负责对外发布。

4.13应急结束

遇险人员得到妥善解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宣布应急救援工作结束。

5保障措施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1)区、街道办事处、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及指挥人员联系电话见附录。

(2)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的各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和本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

(3)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建立维护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负责人、各街道办事处、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以及专家组的通讯联系数据库。各街道办事处、镇应急救援机构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报送重要信息。

5.2应急支援与保障

5.2.1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5.2.2应急队伍保障

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各相关部门各自组建应急救援小组。区消防大队是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和基础力量。

5.2.3交通运输保障

区应急局根据救援需要协调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5.2.4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计局组织指定收治医院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的特点,加强收治医院专业人员、抢救设备和急救药品的配置,提高医疗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区卫计局掌握本区医疗卫生资源信息,组织和协调全区的医疗救护力量参与救治工作,发挥专科医疗救护机构在不同性质事件中的医疗救护作用。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必要时,充分发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的作用。

5.2.5物资保障

有关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5.2.6资金保障

有关企业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应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应急救援经费纳入各单位年度财政预算。

5.2.7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

5.2.8应急避险场所保障

区民政局牵头组织各街道办事处、镇开放现有庇护场所作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避险场所。

5.2.9技术储备与保障

(1)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本区生产经营企业现有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2)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化学品基础数据库,根据重大危险源的普查情况,利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和基本情况台帐,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

(3)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内容,利用已建立的安全生产数据库,逐步建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5.3宣传、培训和演练

5.3.1公众信息交流

(1)各级政府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公开报警电话、灾情受理部门名称,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的普及。

(2)有关企业要按规定向员工说明本企业生产、储存或使用的物品的危险性、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和防范措施。

5.3.2培训

(1)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和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应急培训。

(2)各有关单位组织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常规性培训。有关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3)将应急管理内容列入干部行政管理培训课程。

5.3.3演练

企业要定期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危险化学品企业按有关规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至少每年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区安委会办公室每2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练。各街道办事处、镇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分析存在问题,不断完善预案。

5.4监督检查

区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街道办事处、镇会同相关单位负责组织Ⅳ级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加强对受伤害人员的心理健康辅导,加快恢复灾难对人们的心理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6.2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3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机构或个人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受、管理与监督等事项。

6.4事故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Ⅳ级安全生产事故由区应急局经区政府委托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区人民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

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区人民政府,同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单位。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单位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区安委会办公室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2沟通与协作

区安委会办公室和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积极建立与区外其他地区应急机构的联系,开展交流和合作。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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