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应对我区发生的放射事故,提高医学应急响应能力,避免或减少因放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促进我区放射应用技术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原《卫生部核事故与放射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山东省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等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罗庄区范围内发生的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
1.4工作方针
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坚持“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工作方针。
1.5 基本任务
抢救放射事故中遭受放射损伤和其他伤害人员;指导公众采取正确的放射防护、防病措施,并提供必要的卫生应急保障;向公众提供医学心理咨询,防止或减轻放射事故对公众造成的不良社会心理效应与后果;开展事故状态下人员受照剂量监测和放射危害评价。
1.6医疗卫生机构报告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放射事故中遭受放射损伤和其他伤害的人员,应立即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安监、公安、环保部门报告。区卫计局接到报告,经核实后,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根据放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的需要,区卫计局成立区放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放射事故,负责做好全区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工作。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工作。
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机构包括: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区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专家咨询组、医学应急处置专业队,以及指定的区级医疗救治机构和后备机构。根据事故性质和需要,设立临时现场医学应急处置指挥部。
2.1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区卫计局成立区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计局,负责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放射事故应急工作方针政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预案组织制定区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组织区内放射事故卫生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提出放射事故卫生应急和保护公众的措施和建议;组建区级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咨询组、医学应急救援队;指定区级放射事故医疗救治机构和后备机构;建立和完善相关人员、技术和物资等卫生应急保障机制,并保证有效运行和统一调度;协助市级医疗卫生力量,对全区放射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支援。
2.2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咨询组
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负责组建本地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咨询组。
区放射事故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由区内放射医学、放射卫生、放射防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职责是:提供放射事故医学应急技术建议;参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的制定及修订;参与放射防护、救治等相关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与培训;参与放射事故现场医学应急处置指挥部工作或参与现场处置的指导工作;对放射事故卫生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2.3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置救援队
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本地的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置救援队。救援队人员专业应包括放射医学、放射防护、放射损伤救治、血液、流行病学及心理辅导等。
区级放射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队由区人民医院、临沂罗庄中心医院、区卫生监督所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医疗救治、放射防护、剂量监测及医学应急信息的报告与相关数据库管理;开展放射事故的现场卫生学调查、评价和公众心理咨询工作;放射事故应急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和放射照射控制;事故受照人员的剂量估算与健康效应评价;放射事故卫生应急信息的报告与管理,并建立相关数据库;放射事故卫生应急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承办区放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2.4 现场医学应急处置指挥部
事故发生地所在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救援需要,设立现场医学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医学处置工作。
2.5 区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
区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的职责是:组织起草辖区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组织当地放射事故医学应急演习,保证医学应急工作的设备、防护器材和药品等处于良好状态,组织对放射事故损伤病人在事故现场的初步医学处理及对严重损伤病人进行现场急救。
3.医学应急准备
3.1组织与体系建设和管理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区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的组织与体系建设和管理,具体由区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执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辖区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与体系建设和管理。
3.2 技术准备
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建立和完善放射事故卫生应急所需的仪器和设备条件,并使之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以防患于未然,减少和防止事故的发生,减缓事故后果。
3.3相关物资储备
区级放射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队应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完善放射事故医学应急所需仪器设备、药品,并使之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应当储备并及时更新下列物资:
(1)必备的医疗设备,包括现场检测和医疗救治设备等按附录5的放射应急仪器设备配备。
(2)医学应急药箱及个人防护用品,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配备足够数量并有效的放射损伤防治药物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等。
(3)其它应急设备及物资,包括辐射应急监测车、担架、救护车等。
3.4经费保障
各级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的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解决,用于人才培养、应急物资配备与更新、培训与演习,以保障放射事故应急情况下医学应急行动能够及时快速启动。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处置放射事故所需的医学应急专项经费,并负责组织落实。
放射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经费的补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确实无力全部承担的,可申请财政专项经费支持解决。
3.5培训与演习
为提高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应急能力,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同时定期组织开展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演习。
3.6公众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对公众广泛开展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时的心理承受能力,将损伤降到最小,宣传内容包括放射事故的危害及防护措施、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可能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公众应采取的正确态度和行为等。
接受区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委托,市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咨询组组织编写辐射方面的医学应急科普知识和公众心理健康宣传材料。
4.核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行动
4.1放射事故的分级
根据放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放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放射事故、重大放射事故、较大放射事故和一般放射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放射事故(Ⅰ级),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重大放射事故(Ⅱ级),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较大放射事故(Ⅲ级),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放射事故(Ⅳ级),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4.2放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4.2.1放射事故应急响应原则
特别重大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在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直接指挥下,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开展;重大、较大、一般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分别由省、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挥、组织开展,必要时可请求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支援。具体工作按照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流程进行处置。
区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响应由区卫计局、临沂罗庄中心医院、区人民医院、区卫生监督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同事故发生地按照分级响应、属地处理的原则,分别或协同承担。
4.2.2放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
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处理按照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理程序进行:
(1)人员救护:对伤病人员进行现场救护,普通伤病员和轻度放射损伤人员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中、重度放射损伤伤病员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治疗。
(2)现场辐射监测:开展与人有关的事故现场辐射监测,确定放射性核素种类或射线种类,剂量率大小,为救治放射损伤病人和病情的判定提供剂量依据。
(3)受照剂量估算:对有可能受到超剂量照射的受照人员进行受照剂量估算。
(4)饮用水和食品的控制:对放射性污染事故,采集饮用水和食品等样品进行分析。超出干预水平的水和食品及时提出禁止食用建议。
(5)污染处理:对放射性污染事故,在事故现场设立人员放射性污染洗消站。洗消站配备放射性污染监测仪、放射性物质洗消液等去除污染的设备和用品,受污染人员经初步去污处理后送市人民医院救治。
5.应急响应终止
放射事故源项已经消除,放射源受到控制,放射性污染得到清除;人员得到有效救治,未出现新的放射损伤人员且原有伤员病情稳定。
医学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由负责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响应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响应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医学应急响应的建议。放射事故的最终响应终止权在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状态终止后如有需要,应当继续进行人群健康状态追踪和评估工作。
6.放射事故后期评估
应急终止后,放射事故发生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立即组织各方面专家,根据现场调查、放射检测、医疗救治和其他相关资料等,对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科学、客观、全面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事故的产生过程、造成的人员伤亡等,采取的医学应急处置措施及经验、教训,放射事故对社会、经济及公众心理的影响等。
在10个工作日内将事故应急处理及评估报告逐级报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重大或特别重大核与放射事故的处理及评估报告上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抄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
7.附则
本预案由罗庄区卫计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附录
附录1:核与放射事故(含核恐怖事件)信息表
附录2:放射事故的等级划分
附录3: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流程图
附录4: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理
附录5:核与放射事故现场医学救援仪器设备及药物
附录6:核与放射事故(含核恐怖事件)医疗救援小分队
配备救援设备和器材
附录7:核与放射事故现场救援技术方案
附录8:核与放射事故应急处理及评估报告(提纲)
附录1 核与放射事故(含核恐怖事件)信息表
附录2 放射事故的等级划分
等级 |
划分内容 |
特别重大放射事故 |
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放射性物质大面积释放、泄露事故;铀矿冶及放射性伴生矿“三废”(废水、废料、废渣)处理设施失控,造成放射性物质大量向环境释放,直接威胁饮用水源安全和当地群众生命健康。 |
重大放射事故 |
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放射性物质泄露或局部污染;铀矿冶及放射性伴生矿“三废”处理设施失控,放射性物质污染到三类以下水体或可能威胁饮用水源安全和当地群众生命健康。 |
较大放射事故 |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涉及放射性物质少量泄露和小范围污染;铀矿冶及放射性伴生矿“三废”处理设施部分失控,放射性物质释放可能对当地群众生命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 |
一般放射事故 |
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制的照射。 |
附录5
核与放射事故现场医学救援仪器设备及药物
类别 |
仪器设备 |
序号 |
名称 |
序号 |
名称 |
(一) |
医学应急装备 |
1 |
外科器械 |
2 |
输血装置 |
3 |
一次性注射器 |
4 |
血细胞计数器 |
5 |
显微镜 |
6 |
制作血液涂片的设备 |
7 |
收集和储藏生物样品(血液、尿等)的容器 |
8 |
穿刺箱 |
9 |
救护面罩 |
10 |
心脏除颤器,电池和充电器 |
11 |
急救箱 |
(1)止痛剂 |
(2)强心剂 |
(3)抗低血压和抗高血压药物 |
(4)止吐剂 |
(5)抗生素 |
(6)利尿剂 |
(7)局部抗生素药膏 |
(8)生理盐水 |
(9)抗放药物 |
(二) |
辐射应急 |
1 |
辐射巡测仪 |
监测仪器 |
2 |
α、β或γ表面污染监测仪 |
|
3 |
中子当量仪 |
(三) |
个人防护设备 |
1 |
自读式剂量计 |
2 |
累积剂量计 |
3 |
防护服 |
4 |
防护靴 |
5 |
线手套 |
6 |
塑料手套 |
7 |
橡胶手套 |
(四) |
现场去污箱 |
1 |
5%的氢氧化钠溶液 |
2 |
5%的NaHS03 |
3 |
0.1md/L的H2S04 |
4 |
饱和高锰酸钾溶液 |
5 |
0.1mol/L的HCl溶液 |
6 |
去除污染伤口和皮肤的消毒剂 |
7 |
外科棉签 |
8 |
鼻拭棉签 |
9 |
遮蔽胶带 |
10 |
标记笔 |
11 |
刷子 |
12 |
石蜡纱布敷料 |
13 |
拖把 |
14 |
指甲刷 |
15 |
鼻腔导液管 |
16 |
头发剪子、刮胡刀、肥皂和刷子 |
17 |
清洁剂 |
(五) |
普通装备 |
1 |
可调频率的便携式无线电 |
2 |
移动电话 |
3 |
PC-笔记本 |
4 |
备用电池 |
5 |
塑料布 |
6 |
外科服 |
7 |
床单和毯子 |
8 |
便携式担架 |
9 |
不同规格的塑料袋 |
10 |
不同规格的塑料带子 |
11 |
标签和带粘胶的标签 |
12 |
医学信息表格 |
13 |
意外受照病人(或人员)表格 |
14 |
帘子 |
15 |
废物袋 |
16 |
后勤保障供应物品 |
17 |
装运箱 |
18 |
手电筒 |
19 |
辐射警示标志 |
20 |
识别标记 |
21 |
辅助资料 |
(1)操作手册 |
(2)程序文件 |
(3)病人运输报告表格 |
(4)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联系目录 |
(六) |
其他装备 |
1 |
移动医院 |
2 |
帐篷 |
3 |
供暖装置 |
4 |
空塑料容器(容积20—30L) |
5 |
应急救援装备车 |
6 |
救护车 |
附录6
核与放射事故(含核恐怖事件)
医疗救援小分队配备救援设备和器材
1.现场急救仪器和器械
现场急救仪器和器械应当是标准的医用设备,包括下列仪器和器械:
a) 输血装置;b) 血细胞计数器;c) 生物显微镜;d) 制作血液涂片的设备;e) 收集和储藏生物样品(血液、尿、便等)的容器;f) 心脏除顫器,电池和充电器;g) 综合急救器械箱。
综合急救器械箱
2.放射医学应急处置药箱和常规急救药箱
要求所有的药品均在制造商标明的有效期之内,应对药箱进行定期盘点、核对并及时更新。
放射应急医学处理箱由防治急性放射损伤的药品组装而成。包括急性放射病预防药、急性放射病早期救治药、主要放射性核素阻吸收药品、加速体内排泄的药品等。主要用于放射事故时应急医学处理和放射损伤病人的早期救治。每箱内药品可供10人使用1天。每个参考药箱的组成见下表。
放射医学应急处理箱
常规急救药箱包括:止痛剂、强心剂、抗低血压和抗高血压药品、止吐剂、抗生素、利尿剂、局部抗生素药膏、生理盐水和其他对症治疗药物等,每个药箱所含药品见下表。
常规急救箱组成
3.辐射应急监测仪器
应包括下列设备,数量、性能详见表格要求。
(a)多用途γ/β巡测仪;(b)β/γ表面污染监测仪;(c)α/β表面污染监测仪;(d)场所辐射监测仪;(e)中子当量仪;(f)刻度源。
所有仪器应每年校准1 次,在使用之前和使用之后做质量控制(QC)检查,每年维护保养2 次。
4.个人防护用具
应配备下列个人防护用具:
(a)自读式剂量计;(b)累积剂量计;(c)防护服;(d)防护靴;(e)棉手套;(f)塑料手套;(g)橡胶手套。
个人防护用具应当适于在危险的野外环境中使用,采用标准的密封性能良好的材料制成并具有呼吸防护装置。要求所有的个人防护用具均在制造商标明的有效期之内,进行定期盘点、核对并及时更新。储备的数量应满足小分队至少3 天的用量。
5.现场去污箱
应装备以下物品:(a)5%的氢氧化钠溶液;(b)5%的NaHSO3;(c)0.2N 的H2SO4;(d)饱和高锰酸钾溶液;(e)0.1N HCl 溶液;(f)去除污染伤口和皮肤的消毒剂;(g)无菌蒸馏水;(h)无菌洗眼液;(i)外科棉签;(j)鼻拭子;(k)遮蔽胶带;(l)标记笔;(m)软毛刷子;(n)石蜡砂布敷料;(o)拖把;(p)指甲刷;(q)鼻腔导液管;(r)头发剪子、刮胡刀、肥皂和刷子;(s)清洁剂。
6.普通装备
(a)笔记本电脑;(b)备用电池;(c)塑料布;(d)外科手术服;(e)床单和毯子;(f)便携式担架;(g)不同规格的塑料袋;(h)不同规格的塑料绳;(i)标签和带不粘胶的标签;(j)事故照射资料收集、记录表;(k)医学资料收集、记录表;(l)生物剂量测量/估算工作表单;(m)生物样品采样和检查指标登记表;(n)体表放射性污染及去污记录单;(o)帘子;(p)废物袋;(q)装运箱;(r)手电筒;(s)辐射警示标志(普通和荧光的);(t)分区标识(普通和荧光的);(u)识别标记;(v)辅助资料,包括:操作手册,程序文件,病人运输报告表格,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联系目录等。
7.运输工具
(a) 应急救援装备车;(b) 救护车(有防止污染扩散的措施)。
8.通讯设备
(a)可调频率的便携式无线电台;(b)移动电话;(c)对讲机;(d)带无线网卡的笔记本电脑;(e)手持/车载卫星定位系统(GPS);(f)备用电池。
9.生物样品采集设备
(a)一次性注射器,2ml、5ml、10ml、20ml;(b)止血带;(c)75%医用酒精;(d)3%碘酊;(e)试管架;(f)酒精灯;(g)无菌肝素抗凝试管;(h)抗凝试管;(i)不抗凝试管;(j)可收集24h 尿的容器;(k)可收集24h 粪便的容器;(l)鼻拭子;(m)收集唾液、痰液、呕吐物和其他体液或分泌物的容器;(n)收集指甲、毛发、衣物、口罩、饰品等的容器;(o)标签和带不粘胶的标签;(p)空塑料容器(容积20~30 升);(q)剪刀、指甲钳;(r)一次性乳胶手套;(s)塑料绳;(t)透明胶带;(u)标记笔。
10.其它装备
必要时由请求支援一方提供下列装备:(a)移动医院;(b)帐篷;(c)供暖装置;(d)空塑料容器(容积20~30 升)。
附录7
放射事故现场救援技术方案
一、现场救援的基本任务
1. 发生放射事故时及时进行现场救护,抢救伤员;尽快将伤员撤离事故(事件)现场,并进行相应的医学处理;对伤情重、危及生命的伤员应优先进行紧急处理。
2.初步估计人员受照剂量,设立临时分类站,进行初步分类诊断和处理;必要时及早使用稳定性碘或抗辐射药品。
3.对人员进行放射性体表污染检查和初步去污染处理,并注意防止污染扩散;对开放性污染伤口去污后可酌情进行包扎;
4.初步判断人员有无放射性核素体内污染,必要时及早采取阻吸收和促排措施。
5.尽可能收集、留取可估计人员受照剂量的物品和生物样品。
6.填写伤员登记表。
7. 根据初步分类诊断提出伤病员后送的建议,尽快将中度以下急性放射病、放射复合伤和体内、伤口有放射性物质污染的人员,以及现场救护中不能处理的其他非放射损伤人员送到二级医疗救治(地方救治)单位;必要时将中度以上急性放射病、放射复合伤和严重内污染人员,直接送到三级医疗救治(专科救治)单位。伤情危重不宜后送者可继续就地抢救,待伤情稳定后再酌情及时后送。对怀疑受到照射或体内污染人员也应及时后送。上述后送程序依事故(事件)后的具体情况确定,例如伤员不多或伤情难以确定时,也可将伤员直接送往专科救治单位,以确保救治效果、减少伤亡。
8.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医学和公共卫生学后果进行初步的评估,提出必要的去污染和防止人群受到进一步辐射照射的建议和推荐的行动,提出公共卫生方面的建议。
参加现场救护的各类人员应穿戴个人防护用具,视现场剂量率大小,必要时应采取轮换作业和使用抗辐射药品。
二、现场分区及其标记
根据不同区域的辐射水平将事件现场划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和非限制区,对事件现场进行隔离,如下图所示。采取此对策可减少放射性核素由污染区向外扩散,并避免进入污染区而受照射。可在巡测仪器读数为100μSv/h 的地方布设安全界线。除非有救治生命和(或)防止灾难恶化的需要,不要接近剂量率超过10mSv/h 的区域。在安全界线外布设警戒界线,以保证公众不妨碍应急响应人员工作。
(1)控制区:事故污染现场中心地域,用红线将其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来,在此区域救援人员应当装备防护装具以避免或减少污染或受到照射,并在边界处建立评估、出入和污染控制点。
(2)监督区:控制区以外的区域,以黄色线将其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来,此线也称为洗消线,所有出此区域的人员应当在此线上进行洗消处理;在此区域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装备避免污染。外边界处设立辐射警示标志并建立出入控制点。
(3)非限制区:监督区以外的区域,患者的现场抢救治疗及指挥机构设在此区。控制出入的最好办法是使用实体屏障。放置这类实体屏障需要考虑当地情况和可减少照射的程度。警戒区域的出入应通过建立的控制点,控制点作为应急人员的集合点,同时也是辐射控制站。
核与放射突发事件现场分区和控制点设置
三、在涉及人员较多而且可能存在放射性污染的现场对损伤人员初步分类和处理简单框架示例
四、现场医学救援行动的一般步骤
步骤1:进入污染区域或辐射源区之前,按照规定佩带和使用个人剂量计;如果需要的话,应穿戴个人防护用具。
步骤2:如果你是第一个到达现场的人员,则担负现场控制人员的职责。如果不是这样,则向现场控制人员了解概况。
步骤3:尽快搜寻和营救受伤人员;进行医学分类,立即评估和治疗危及生命的损伤;不要由于存在辐射而延迟救生行动;在营救过程中采取常规急救措施;尽快将伤员从危险区域移走;如果必要,要求额外的医疗帮助。
步骤4:在去污队的支持下,对人员进行放射学分类并隔离受污染者;除非医学禁忌,脱去所有受污染衣服;隔离(装袋和封闭)衣服、鞋和个人物品;用消毒敷料覆盖伤口并准备把伤员送到医院;以适合防止患者、救护车和救护人员受到进一步污染的方式运送伤员。
简单的分类方法如下:
——有辐射照射症状、其他损伤和(或)烧伤的伤病员,应在适当医疗处理后立即送往相应的专科医院;
——无辐射照射症状但有常规损伤和(或)烧伤的伤病员,应送往可进行相应治疗的专科医院;
——可能辐射受照征象的人员,不需要立即医学救护,但需要立即进行剂量水平评估;
——未受伤但受到污染或可能受到污染的人员,如果可能的话,这些人需通过监测以评价污染程度;
——确信没有损伤和未受到辐射照射的人员,一般可让其回家。有时应提供医学随访以保证初次评价是正确的,并能更准确地评估剂量。
防止污染扩散的措施:
——将救护担架放于污染控制界限的清洁一侧,并在上面铺上干净的床单或毯子;
——将病人放在包好的床上,并将伤员身上的床单或毯子折叠成“货包”状以帮助污染控制。不要将伤员用塑料单进行包裹,那样可能会引起伤员过热;
——如果将伤员适当地用床单毯子包裹,则在救护车内部可能不需要再进行覆盖,尽管用塑料布覆盖车底板可以达到满意的效果。
步骤5:与警察取得联系以获取有关人员的姓名和住址,以便进一步调查。
步骤6:通知接收病人的医院有关常规损伤和任何已知或可疑的照射或放射性物质污染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已知,鉴定放射性物质;如果未知,请求辐射评价人员的帮助。
步骤7 :进行人员和设备污染检查或者请求辐射评价人员支持。
注意:当医学情况不需要紧急住院治疗时,不要让可能被污染而未进行污染检查的人离开现场;不要在污染检查前从现场带走任何可能污染的设备;如果你不得不紧急离开现场,那么应尽可能合理地执行污染控制程序。
在危险工作(热、火、烟等等)条件下有可能需要对应急响应人员在进入事故现场前后,进行适当体检(脉搏、体温、血压等等)。
五、现场抢救程序
为保护被抢救者与抢救者,若现场辐射水平较高,应首先将伤员迅速撤离事故现场,然后再进行相应的医学处理。暂且不管污染水平如何,用常规的急救方法抢救生命,如窒息、出血等。因为放射性污染绝不会危及生命。实施抢救时,先根据伤员的伤情做出初步(紧急)分类诊断。对危重伤员应立即组织抢救,优先进行紧急处理。急救中,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1.灭火:应帮助重伤员脱离现场和灭火,如脱去着火衣服,用雨衣覆灭等。告诉伤员不要张口喊叫,防止呼吸道烧伤。
2.止血:有出血者(内、外出血)要及时止血。
3.固定:对伤员的骨折要做到切实固定。
4.包扎:一般创伤要及时包扎;烧伤一般不要包扎,保护创面,不要碰着;对污染创面在现场不能清洗,只能简单擦拭后包扎(敷料应统一处理)。
5.抗休克:大出血、胸腹冲击伤、严重骨折以及大面积中、重程度的烧伤、冲击伤易发生休克,可给予镇静、止痛药品,或用其它简易的防暑或保温方法进行防治,尽可能给予口服液体。输液时要做到“少量缓速”。
6.防治窒息:严重呼吸道烧伤、肺水肿、泥沙阻塞上呼吸道的伤员,昏迷伤员出现舌后坠情况时,均可能发生窒息。应清除伤员口腔内泥沙,采取半卧位姿势,牵舌引出,加以预防;已发生窒息者,要立即做气管切开,或用大号针头在环甲筋膜处刺入,以保持呼吸道畅通。
现场伤员处置以抢救生命为主要内容,其次才是防止“二次损伤”或尽量减轻伤残及合并症。处置原则是简单易行,快捷有效。处置方法尽量采用无创措施,一般仅给予基础生命支持(BLS),不得不做的情况下再给予气管插管、补液用药等高级生命支持(ALS)治疗。需紧急处理的伤员苏醒、血压和血容量恢复和稳定后,及时去污处理。有手术指征的伤员应尽快作早期外科处理,无手术指征的按可延迟处理伤员的处理原则和一般程序继续治疗。对合并化学损伤的伤员应优先处理。无危及生命急症可延迟处理的伤员,经自救、互救和初步除污染后,应尽快使其离开现场,并到紧急分类站接受医学检查和处理。
六、放射性污染现场的控制
发生放射性污染事件时,首先控制污染,保护好事件现场,阻断一切污染扩散的可能途径。如暂时关闭通风系统或控制放射性液体外溢,或用物体吸附或遮盖密封,防止污染再扩散。
隔离污染区,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随意出入现场。使用路障,或用明显线条标记出污染边界及污染程度。由隔离区进入清洁区,要通过缓冲区,确保清洁区不受放射性污染。进入污染区必须穿戴个人防护用具,通过缓冲区进入污染区。从污染区出来的人员,要进行个人监测,对手、脸、头发、鞋予以特别注意,其次是臀部、膝、袖口等处。由污染区携出的物品、设备,必须在缓冲区经过检查和处理,达到去污标准后,才能带入清洁区。
污染的监测结果必须记录,监测地板、天花板、墙表面用1000cm2以上的平均计数率值,桌、衣服等用300cm2。任何表面受到放射性污染后,应及时采取综合去污措施,尽可能清洗到本底水平或相应的控制水平。
受过严重放射性污染的车辆或设备,其表面虽经除污达到许可水平,但是,当检修、拆卸内部结构时,仍要谨慎,防止结构内部的污染扩散,需进行监测和控制。
人员污染的判断与监测:
放射性污染是指存在于所考虑的物质或表面上的不希望有的放射性物质的量超过其天然存在量,并导致技术上的麻烦或危害。放射性核素对人体造成的污染可以是体外污染或体内污染。
外污染对机体的辐射效应或损伤程度,取决于放射性核素的辐射性质、污染量及其理化性质等。放射性核素体内污染是指体内的放射性核素超过其自然存在量,它是一种状态而不是疾病,其生物学和可能的健康后果取决于下列因素:进入方式,分布模型,放射性核素在器官内的沉积部位,污染核素的辐射性质,放射性核素污染量,污染物的理化性质等。上述资料对于受污染人员的正确估计、评价及医学处理是必不可少的。
对于仅受到一种或几种放射性核素单纯污染的情况,初期不会有什么临床表现。污染判断的目的是为获得放射性核素的摄入时间、性质和在体表、体内及器官的分布等资料,为进行相应的医学处理提供依据。
当工作场所的放射性核素外溢或气溶胶浓度升高时,工作人员口罩内可能被污染;体表被放射性核素严重污染的情况下,应考虑放射性核素内污染的可能性。
七、人体体表放射性污染的去除
发生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时应尽快离开现场,测量污染程度,消除污染(去污),以达到防止或减轻放射性核素对皮肤的损伤及经呼吸道或皮肤伤口等途径侵入体内和防止污染扩散的目的。下列三种情况需要特殊考虑:①某些放射性核素由于特定的化学形态(例如氚和某些形态的碘)可能通过皮肤吸收而导致进一步的内污染,特别要注意估算外和内两种污染。②伤口表面被产生α射线的放射性物质污染,可能引起局部损伤或体内吸收,必要时可将受污染的伤口切除以去掉放射性物质。③β辐射体在皮肤上长期沉积,如果污染水平足够高,可能导致确定性效应,如皮肤烧伤。皮肤烧伤可能使去污复杂化,去污和治疗烧伤应同时进行。
体表去污的原则与注意事项:
1.消除体外污染一般都是从最有效的行动开始,即脱去受污染的外衣,这样做通常可去掉大部分的表面污染;
2. 首先尽快确定污染部位、范围及程度;
3.如有生命危险应首先抢救生命;
4.对人体体表创伤部位放射性核素污染的处理应优先于对健康体表污染的处理;
5.伤口有污染时先从伤口处开始,如无伤口应先从污染轻的部位开始去污,防止交叉污染;
6.先用湿毛巾、肥皂、香波擦洗污染局部,避免一开始就全身淋浴,以避免污染扩散和减少污水量;
7.所有去污形成的固体废物的体积应尽量减少;
8. 去污时手法要轻,避免擦伤皮肤;
9. 宜用温水(约40℃),不要用热水,以免因充血而增加皮肤对污染物的吸收。也不要用冷水,以免皮肤因毛孔收缩而将放射性污物陷在里面;
10. 适时、慎重选用含络合剂的洗涤剂,勿用硬毛刷和刺激性强的或促进放射性核素吸收的制剂;
11.去污次数不宜过多,一般以不超过三次为宜,以免损伤皮肤;
12.应该将避免污染放射性核素吸收和播散作为贯穿整个去污过程的指导思想。
去污方法:
1.局部去污
用塑料单先将非污染部位覆盖,并用胶布把边缘贴牢。然后浸湿污染部位,用软毛刷、海绵等蘸中性肥皂、香波、洗涤剂等轻轻擦洗。洗涤应遵循以下顺序:先轻污染部位后重污染部位,从身体上面到下面,特别注意皮肤皱褶和腔隙部位的清洗。重复2~3 次,并监测放射性活度至不再降低为止,但每次处置的时间不超过3 分钟。使用同类稳定性同位素有助该类核素去污效果。
初步去污后,对残留的放射性核素宜采用不同的专用去污剂。对稀土元素钚和超钚元素,可用1%二乙烯三胺五乙酸(DTPA)稀盐酸溶液(pH=1)。对铀污染宜用1.4%重碳酸钠等渗液。对难以去除的不明放射性核素则可以采用:①5%次氯酸钠溶液;②乙二胺四乙胺(EDTA)肥皂或DTPA 肥皂;③6.5%高锰酸钾水溶液刷或浸泡污染部位后,再用新配制的5%亚硫酸氢钠溶液(或10%~20%盐酸羟胺溶液)刷洗脱色。必要时可用弹力粘膏敷贴2-3 小时,揭去粘膏再用水清洗,对去除残留性污染有较好效果。
鼻黏膜和口腔黏膜是放射性核素容易进入的部位。眼、口腔或鼻腔污染时,应用生理盐水或2%碳酸氢钠溶液轻轻冲洗。鼻腔污染物用棉签拭去,剪去鼻毛。必要时向鼻咽部喷洒血管收缩剂或用生理盐水含漱口腔。可降低污染水平和对放射性核素的吸收。
清洗头发一般用肥皂和水,要特别注意防止肥皂泡沫流入眼睛、耳、鼻和嘴。当洗头不能充分去除污染时,可考虑将头发剪去。剪指甲有利于去污。要特别注意指甲沟、手指缝。对仍未能去除的局部污染宜用对皮肤无刺激的湿纱布或胶条封盖,以保护皮肤并避免污染扩散。粗糙有裂痕的皮肤污染较严重而又难以去除污染时,可用EDTA 肥皂、5%柠檬酸钠或5%碳酸氢钠等去污。
2.全身去污
首先用浸湿的毛巾、海绵等擦洗2~3 次,同时配制常用或专用去污剂,然后再淋浴。病情严重者,如情况允许亦可在抢救床、担架或手术台上酌情除污。反复进行浸湿-擦洗-冲洗,并观察去污效果。
3.伤口去污
尽快用蒸馏水或无菌清水冲洗伤口。用生理盐水更好,但不要因为等待等渗溶液而延误时间。对稀土元素、钚或超钚元素污染的伤口,宜用弱酸性(pH3~5)的Ca-DTPA 溶液冲洗。同时对污染创伤部位进行污染测量或做采样测量,以确定污染水平和污染放射性核素种类。往往需要在2%利多卡因局部麻醉下进行伤口清创,一则清除污染,二则清除异物。擦破伤结痂时,残留放射性核素可能留在痂皮内。对刺破伤位于深部的污染物,要进行多维探测定位以便取出。对撕裂伤则要清整伤口,清除坏死组织。清创手术除遵循一般外科手术原则外,尚应遵循放射性污染手术的处理规程,每进一刀,或更换刀片,或测量污染程度,避免因手术器械导致的污染扩散。严重伤口污染,应留尿样分析放射性核素或作整体测量。对钚和超钚元素及稀土等污染,术中要用Ca-DTPA 1g 和2%利多卡因10ml 加入100ml 生理盐水中冲洗。对一切清除的组织、纱布和初期冲洗液均留存作取样分析。对锶污染伤口,可在创伤部位撒布玫琮酸钾。对含可转移性放射性核素的严重伤口污染者,宜静脉应用螯合剂。在已知有放射性内污染或怀疑有内污染时,必须尽快(最好在污染后4 小时内)开始使用促排或阻吸收措施。但应慎用有可能加重伤情的促排措施。
附录8
放射事故应急处理及评估报告
(提纲)
1.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处置过程、措施;
2.处置过程的经验与教训分析;
3.放射事件后期评估,估计群体受照射情况和健康危害后果
4.提出长期健康跟踪和人群影响监测的建议
5.修改完善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