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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40/2019-000005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  成文日期  2019-12-25
 公开日期  2019-12-25  发布机构  罗庄区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推进审批决策的公正、透明、科学、高效,保护管理相对人、公民、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环评文件报批。

第五条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后,遵循公开公正、限时办结原则,依法作出批准、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环评文件编制及公众参与。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向审批机关提交环评文件报批前,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内容。

第八条环评文件审批应向审批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编制完成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向有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内容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文字版、电子版;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类项目提供,包括听取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

3.对产能过剩行业,需要提交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或备案准予文件;

4.是否存在环评违法行为的情况说明;

5.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第九条对于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未按处罚要求整改到位的环评违法项目,一律不予受理环评文件申请。对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坚决杜绝“先上车后补票”。

第十条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相关科室负责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和有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建设项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章、政策要求的,不予受理。

(四)按照规定审批权限不属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第十在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后、审理环评文件过程中,审批主管科室按规定及时公开项目受理信息、环评文件内容全本(涉密工程除外)。

第三章审查与公告

第十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水源地保护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工业园区规划、土地及矿产规划等各类颁布实施的规划,应由有关环评编制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合同约定,在充分调研和资料搜集的基础上确定。

第十三条对于受理的建设项目,经科室初审后,由局办公会审议,符合要求的,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对经局办公会审议拟不予批准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第十对于项目处于环境敏感区域、污染物排放量大、排放因子复杂,环境现状存在同类型污染因子排放等情况的,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委托专家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

十五对五年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查要点:

1.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功能区划是否重新调整,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环境质量是否持续恶化等;

2.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产业政策、标准是否继续有效;

3.根据上述审核要点,审批主管部门应出具对环评文件的书面审核意见,并要求其在建设项目实施中予以落实。

第四章批准

第十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前,向社会公开拟作出的准予审批的意见,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做出批准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建设项目,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建设单位,相关资料留存备案。

第十对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要在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后,将准予审批决定在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第五章

十八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自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上述时限不包含外勘、环评文件修改及专业技术专家评审时间(专业技术专家是指列入专家库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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