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区严格按照《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8号)文件精神,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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