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其他相关医疗卫生保健机构。
第三条区卫健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项目管理,项目资金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绩效考核的原则管理。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拨付
第五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筹集标准,2021年按常住人口人均70元,筹集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2021年中央、省财政按常住人口人均70元筹资标准的80%给予补助,市、区财政分别承担常住人口人均70元筹资标准10%的部分,省与市区财政按8:1:1比例分担。
第七条上级补助资金下达后,区卫健部门向区财政部门递交申请资金报告,资金下达后,30天内下拨,区级配套资金在每年12月底前到位。
第三章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为城乡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等12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九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预拨制和考核结算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根据年度预算总额,采取按季预拨或按一定比例预拨。年终或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区卫健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的考核结果,结算财政补助资金,并于12月底之前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部分项目实施单位可由区财政通过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
第十条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规定使用补助资金,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参考标准,将补助资金用于相关的人员支出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必需的耗材等公用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计制度,记录、汇总服务日期、对象、数量、质量、提供人等详细资料,经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每月上报区卫健部门。
第十二条各项目实施单位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应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资金管理。
第四章资金监督
第十三条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资金使用考核评估机制。区卫健部门按照省、市区规定,制定具体考核实施方案,定期组织考核评估,并作为卫健部门办理项目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各部门应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不得将项目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各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一经发现,区卫健部门将扣回补助资金。对于按规定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城乡居民收费。
第十六条对不按规定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予以处理处罚。对有关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因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流失的,将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区卫健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全社会公开绩效考核结果;对经考核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资格。
第十八条区卫健部门利用相关媒体或公共场所,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安排、使用等情况定期进行公示,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区卫健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罗庄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