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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13713110044530584-13_A/2017-12260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罗庄区卫计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成文日期  2018-01-26
 公开日期  2018-01-26  发布机构  罗庄区卫生健康局
罗庄区卫计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罗庄区卫计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特制订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省、市、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主要包括:
    (1) 肺鼠疫、肺炭疽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 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4) 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5) 周边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区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6)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4) 霍乱在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有扩散趋势。
    (5) 乙类、丙类传染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区(市)以外的地区。
    (8) 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 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 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2)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
    (3) 霍乱在1周内发病10-29例。
    (4) 一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 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 腺鼠疫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 霍乱在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区卫计局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局长任总指挥,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各相关科室、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职责按罗卫计发【2017】22号文执行。
    三、突发事件的监测报告与通报
    ㈠ 监测
   由区卫计局指定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监测与预警系统,负责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确保监测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潜在的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区卫计局建立健全区、街(镇)、村(社区)三级信息报告体系,确保信息畅通。
   ㈡评估
   由专家组对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可能会产生的进一步危害进行确认和评估,指导突发事件的调查、取证、急救和处理工作。
    ㈢突发事件的报告
    充分依托现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信息系统,并不断加以完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突发事件报告规范,实施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1.突发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等。
 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包括个体开业医生、检验检疫机构的业务人员)。
    2.突发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卫计局报告;区卫计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卫计委报告。
    ㈣突发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⒈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报经省卫计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它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
    ⒉区卫计局在接到省卫计委、市卫计委关于其他地区突发事件的通报后,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相关的医疗卫生机构,并上报区政府。
    ⒊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或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⒋区卫计局在省卫计委向社会发布的突发事件信息范围内,进行相关的信息发布。
     ㈤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举报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四、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㈠ 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1.区卫计局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责成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急救人员迅速派出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急救工作。区卫计局按事件控制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控制措施决定。在突发事件对公众健康的影响消除后,经评估,及时解除相关应急控制措施;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计委报告调查结果和处理方案。启动应急储备物资,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供应,保障突发事件致病、致残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
     ⒉医疗机构的应急反应
     接到通知的医疗机构立即组织技术力量对病人进行急救,尽可能减少死亡。
当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时,指定区人民医院、临沂罗庄中心医院为病人收治机构。如病人超出医院收治能力时由区卫计局统一协调收治机构。
    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应急反应
    开展技术调查,初步判定突发事件的类别、性质;根据需要提出紧急控制措施;对控制效果实施评估,及时将评估结果报告区卫计局。
     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做好信息收集、人员隔离、突发事件发生区域范围的确定与封锁、公共卫生设施的落实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协助区食药监局、卫生监督所开展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医疗机构辐射事故等事件的技术调查。
    ⒋区卫生监督所的应急反应
    负责职业中毒、居民饮用水污染事件、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机构辐射事故等监督调查,根据需要提出控制措施,及时将结果报告区卫计局。在区卫计局作出突发事件控制决定后负责监督控制措施的落实,发现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应立即报请区卫计局依法查处。
   ㈡ 较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⒈区卫计局除立即实施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措施外,应立即报区人民政府,并请求市卫计委支援。
   ⒉毗邻地区发生突发事件和可能波及我区时,要服从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支援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监督所要加强监测和监督等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

㈢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区卫计局应当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实施方案,认真做好突发事件报告、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及时向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情况并请求支援。
   ㈣分预案的实施
    根据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罗庄区卫计局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罗庄区卫计局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罗庄区卫计局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与放射事故应急预案》和《罗庄区居民饮用水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等分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启动相关的分预案。
     五、工作保障

(一)技术保障

1、区卫计局要分别建档,列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和技术人员的名单及相关个人技术档案材料。同时列出相对应的第二梯队名单及其技术材料。

2、区卫计局要组织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处理相关知识、技能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区卫计局按照预案要求,统一组织、定期安排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演练工作。

3、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区里统一安排对本单位和区相关单位和区相关单位的技术骨干,进行系统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培训。

4、常见检测。加强实验室建设,按照要求完善突发事件监测、报告组织网络系统。包括:法定传染病监测报告组织网络;卫生监测组织网络;实验室检测网络;监测医院监测网络;突发事件报告网络等。

5、区卫计局指定临沂罗庄中心医院(临沂矿务局医院)、区人民医院作为全区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应急医疗救治单位。

(二)物资保障

1、建立相应可引起重大突发事件现场处理、诊断、治疗和预防的常备储存系统。包括:储备消杀药品、检测试剂、防护用品和相关器械等。

2、区卫计局建立与突发事件的诊断、救治药品、仪器装备储备系统。

3、建立应急物资信息管理系统。明确各种物资的储备、运行、功能状态标准,确保可迅速调配使用。

4、健全应急物资资产更新规定和操作规范,并强制执行。确保应急物资使用时的可靠性。

(三)经费保障

1、为了保证我区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的正常运行,区卫计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疾病控制中心基础建设和常规装备的同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项基金。

2、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卫计局财务部门应立即启动专项基金,保证经费支持。

(四)人员保障

1、区卫计局要组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随时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区疾病控制中心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队伍,按工作职责,配备各类专业人员,并保证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性,保障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3、充实本区疾病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专业技术人员,扩展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项目。

(五)宣传教育

区卫计局组织有关单位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宣传画、册、宣传栏等各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事件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六、附则

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预案,分别制定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急预案和专项实施方案,报区卫计局。
    七、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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