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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13713110044530584-13_A/2018-03140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庄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成文日期  2018-03-14
 公开日期  2018-03-14  发布机构  罗庄区卫生健康局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庄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罗庄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罗庄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0日

罗庄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

为进一步提高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省卫计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方案》和临沂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会议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新形势下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农村和基层为重点,以全面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按照“保基本、补短板、创示范、提能力”的思路,积极推进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大基层医疗卫生资源投入,健全基层医疗卫生网格化服务体系,重点支持设施设备改善和人才队伍建设,切实加强运行管理,着力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质量,不断满足基层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精准发力的原则。对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标准要求,梳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管理短板,以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地推进标准化建设工作,补齐短板,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达标和服务功能有效发挥。

(二)坚持需求导向、加快发展的原则。结合农村城镇化建设,以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同质化为目标,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示范创建为引领,加快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水平,做到适度超前规划、超前建设、超前发展,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经济、综合连续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三)坚持分类指导、统筹推进的原则。针对各街镇医疗机构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实际,坚持贫困地区、边远地区优先,坚持软硬件并重,统筹推进设施设备、人才队伍和管理服务改进,做到县域服务网络健全、机构能力整体提升、城乡服务水平均等。

(四)坚持评建结合、全面提升的原则。在保基本、补短板、创示范的基础上,启动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评价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评价机制,推动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持续提升。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区街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4类机构在房屋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功能和运行管理5方面实现标准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评价工作全面推开,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居民2周患病首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例达到70%以上,4类机构门诊诊疗人次占全区门诊诊疗人次的比例稳定在70%以上,区域内30%左右的住院服务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规范开展。

四、主要任务

(一)优化规划设置,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综合考虑区域内卫生资源、服务半径、服务人口以及城镇化、老龄化、人口流动迁移等因素,科学制定全区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合理划分服务区域,完善以区人民医院为龙头、街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及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基础的城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现城乡居民全覆盖。

(二)填平补齐短板,着力实现四类五化

1.房屋建设标准化。对房屋建设不达标机构,围绕房屋建筑面积、功能用房面积和平面布局3个指标,参照相关标准要求填平补齐,到2020年实现达标率100%。房屋建筑面积不达标的,按照标准新建或扩建;房屋建筑面积已达标,但是功能用房面积不符合要求、总体布局不合理的,进一步优化总体布局。其中,业务用房面积不足的,结合实际进行改建,提高房屋利用率;行政后勤保障用房面积不足的,进行扩建。新建、改建或扩建后,做到建筑面积达标、功能分区合理、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街镇卫生院达到《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2008〕142号)和《山东省乡镇卫生院基本标准》(鲁卫医发〔2014〕2号)相关要求。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应达到80平方米以上,做到诊断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四室分开”,符合通水、通电、通暖、通路、通电话、通网络等条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达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2013〕62号)相关要求。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厕所建设,厕所数量满足患者需求。街镇卫生院公共厕所按照《城市公共厕所标准(CJJ14-2005)》全部达到二类公共厕所标准,村卫生室全部达到无害化卫生厕所标准。

2.设备配置标准化。对设备配置不达标机构,围绕医疗设备和公共卫生服务设备2类指标,依据相关配置标准要求,逐一分类对照、加强建设,到2020年实现达标率100%。标准内设备空缺的,尽快补齐;陈旧落后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淘汰并更新换代;结合机构服务规模、服务功能和群众需求,有选择地加强健康教育和信息化设备配置。街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设备配置分两步走,先开展基本设备建设,2017年底前中心卫生院配齐10大件,一般卫生院配齐6大件,村卫生室配齐8小件(见附件1);再逐步升级,到2020年底分别达到《山东省乡镇卫生院基本标准》(鲁卫医发〔2014〕2号)和《山东省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鲁卫规财发〔2008〕8号)相关配置要求,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可配备血糖仪、电脑、打印机等设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备配置应符合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规定,可根据发展需要,增加康复理疗、儿童保健、妇女保健等相应设备。

3.人员配备标准化。按照区域和每个机构卫生专业人员总量、结构双达标的原则,充实完善基层卫生人才队伍。机构人员总数低于标准的,尽快配足配齐;人才队伍结构不合规、不合理的,通过招聘、调岗等方式逐步调整到位。到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基层卫生人员数达到3.5人以上,基本实现每万居民配备至少2名以上全科医生。结合我区乡村医生队伍现状,在保证服务需要和队伍稳定的前提下,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标准,逐步将乡村医生数量调整到合理规模。

街镇卫生院按照服务人口数的1~1.5‰的比例核定(按比例少于10名的按10名配备),每所街镇卫生院每千服务人口配备医师不少于0.4名、护士不少于0.5名;专业技术人员数不低于工作人员数的90%;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的90%;从事全科医学、公共卫生和中医药技术人员数分别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的20%、20%、1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以满足需要为原则,适度调整,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医师与注册护士的比例按照1:1的标准配备。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按需配备;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执业(助理)医师或1名大专以上学历的乡村医生执业;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

4.服务功能标准化。规范科室设置,合理设置综合管理、临床医技和后勤服务机构,满足群众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需求。街镇卫生院科室设置达到《山东省乡镇卫生院基本标准》(鲁卫医发〔2014〕2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科室设置达到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的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预防接种门诊(站)应符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和我省有关规定。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可单独设立中医诊室、预防保健和康复室。在街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应符合《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国医堂)建设基本标准(试行)》(鲁卫中医业务字〔2015〕10号)要求。

丰富服务内容,规范开展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活动,强化基本医疗服务功能。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服务能力,到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床位数1.7张。着力提升中心卫生院的急诊抢救、二级以下常规手术、正常分娩等医疗服务能力,每所中心卫生院至少设置1个特色专科。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和医疗康复服务能力,到2020年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街镇卫生院和90%的村卫生室具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服务能力。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技术规范,规范开展公共卫生服务。

提高服务质量,严格临床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优化服务流程,就诊、治疗、缴费、取药、出院等流程顺畅便捷,服务质量达到原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意见》(鲁卫医发〔2014〕1号)有关要求。在条件具备的医疗机构使用自助挂号、电子叫号、化验结果自助打印、健康自测等设施设备,改善居民就诊体验。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接种单位设置和人员资质,加强疫苗的接收、购进、存储管理,规范预防接种行为,严格接种服务流程,确保接种质量与安全。

5.运行管理标准化。严格落实《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卫农卫发〔2011〕61号)、《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等文件要求,健全组织管理体系,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和机构管理,提升运行管理规范化水平。2017年底前,实现四类机构名称、标识统一。2018-2019年,区域内同类机构主体建筑及围墙颜色外观、人员工作服装、标牌、出诊包等逐步统一,达到机构外观统一醒目、院容院貌干净整洁、队伍形象整齐划一。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格依法执业,规范服务行为。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卫生信息化标准,以服务患者为出发点,以电子病历为核心,整合现有信息资源,消除信息孤岛,逐步整合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6大应用系统,建立街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一体化医疗卫生信息网络,实现与区级医院互联互通,促进区域卫生信息共享,提高服务效率。

五、实施步骤

(一)摸底排查、梳理任务(2017年12月)。对街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四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布局、规模和能力进行摸底排查,梳理目前在标准化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短板,分别从房屋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功能和运行管理5个方面确定出要重点建设的机构数量、名单、建设内容和年度建设任务。

(二)问题导向、补齐短板(2018年1月~2019年12月)。各街镇根据摸底排查发现的问题和短板,以问题为导向,制定本街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三年工作方案,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加大医疗卫生资源投入,补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短板,重点支持房屋建设、设备改善和人才队伍引进。要明确年度建设任务,制定详细的年度工作方案,倒排工期,确保2019年底完成各项标准化建设任务。

(三)总结经验、迎接评估(2020年1月~2020年12月)。各街镇要总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分析存在问题,进一步落实好基层卫生的相关政策措施。2020年省里将启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情况效果评价,预计2030年前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终期评估。区里将于2020年初,对各街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专项评估检查。

(四)学习先进、广泛宣传(整个行动全程)。广泛宣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的典型做法和先进经验。区里将组织实地调研和观摩学习,发挥示范单位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全面提升。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列入单位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等保障措施。区里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编办、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计局,由区卫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协调组织、实施建设等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推进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区卫计局要进一步完善全区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编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计划,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区编办要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和创新机构编制管理。区发改局要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相关规定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工作。区财政局要落实好政府卫生投入政策,保障各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区人社局要做好卫生人事、薪酬、招聘、职称、医保等政策的调整和完善工作。

(三)制定方案,细化任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以街镇为单位组织实施。各街镇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将任务层层分解,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将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职能分工,完善推进措施,提高行动实效。

(四)强化督导,严格考评。省、市将出台考评机制和定期通报、协商制度,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核拨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区里也将制定相应考评办法,建立工作台账,采取不定期抽查与定期督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查,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有序推进、圆满完成。

附件:1、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基本设备配置目录

2、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参照标准

附件1

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基本设备配置目录

一、中心卫生院10大件

心电图机、人工呼吸机/器、洗胃机、血液分析仪、尿分析仪、生化分析仪、X光机、B(彩)超、麻醉机、手术床

二、一般乡镇卫生院6大件

心电图机、血液分析仪、尿分析仪、生化分析仪、X光机、B(彩)超

三、村卫生室8小件

听诊器、血压计、身高体重计、出诊箱、诊查床、中西药品柜、无菌柜、高压消毒锅

附件2

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参照标准

一、主要文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

2.原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

3.原卫生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县医院、县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9〕98号)

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5〕53号)

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1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61号)

6.原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意见》(鲁卫医发〔2014〕1号)

7.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国医堂)建设基本标准(试行)》(鲁卫中医字〔2015〕10号)

二、乡镇卫生院相关标准

1.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2008〕142号)

2.原卫生部等5部门《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卫农卫发〔2011〕61号)

3.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县(市、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意见>的通知》(鲁编办〔2010〕42号)

4.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山东省乡镇卫生院建设与管理标准(试行)》(鲁卫基层发〔2015〕1号)

5.原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乡镇卫生院基本标准》(鲁卫医发〔2014〕2号)

三、村卫生室相关标准

1.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原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7号)

3.原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卫规财发〔2008〕8号)

4.原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卫生室业务用房整修和基本设备配置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规财发〔2008〕9号)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相关标准

1.原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

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06〕96号)

3.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卫医发〔2006〕240号)

4.国家发改委、原卫生部《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09〕2567号)

5.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201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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