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13110103601
行政许可
设置医疗机构审批
服务指南
罗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发布
2015-08
设置医疗机构审批
服务指南
目 录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4
(二)实施机构………………………………………………4
(三)申请主体………………………………………………4
(四)受理地点………………………………………………4
(五)办理依据………………………………………………4
(六)办理条件………………………………………………4
(七)申请材料………………………………………………4
(八)办理时限………………………………………………6
(九)收费标准………………………………………………6
(十)咨询服务………………………………………………6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6
1.提交方式……………………………………………………6
2.获取收件编号………………………………………………7
3.获取收件凭证………………………………………………7
(二)受理……………………………………………………7
1.材料补正……………………………………………………7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7
(三)办理进程查询…………………………………………7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8
(五)流程图…………………………………………………8
三、法律救济…………………………………………………8
(一)投诉……………………………………………………8
(二)行政复议………………………………………………9
(三)行政诉讼………………………………………………9
四、表单填写…………………………………………………9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9
(二)告知、承诺书文本……………………………………9
五、有关说明…………………………………………………10
附件1…………………………………………………………11
附件2…………………………………………………………12
附件3…………………………………………………………23
附件4…………………………………………………………25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设置医疗机构审批
编码:3713110103601
(二)实施机构:区政务大厅卫计局窗口、区卫生计生局医政科
(三)申请主体:申办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
(四)受理地点 :罗庄区政务大厅区卫生计生局窗口
(五)办理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第十二条
(六)办理条件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只要符合《临沂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即可申办。
(七)申请材料
1.申报资料目录(原件1份,纸质);
2.筹建单位或筹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纸质);
3.筹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政府指定或任命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纸质);
4.《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纸质);
5.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内容)(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纸质);
6.选址报告(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内容)(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纸质);
7.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其中手术室、消毒供应中心(室)、静脉用药配置中心平面图单列)(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纸质);
8.资信证明(附表1)或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立医院出具资信证明,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出具银行资信证明或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纸质);
9.名称中含有其他单位或组织名称的,提交该单位或组织负责人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纸质);
10.由两个以上单位、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资或合作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纸质);
11.涉及国有资产投入或租赁的应提交资产所有者的同意投资或租赁的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纸质);
12.涉及转制的提交机构设置人及有关部门同意转制的文书、转制协议书及有关资产、人员安排的说明、拟转制机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纸质);
13.所在地设区的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包括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项目提出的初审意见等,须明确是否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纸质)。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九)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罗庄区政务大厅卫计局窗口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窗口咨询地址:罗庄区政务大厅卫生计生局窗口
电话咨询号码:0539—7105539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罗庄区政务大厅卫计局窗口,地址:临沂市罗庄区政务大厅,区卫计局窗口,联系电话:0539—7105539。
2.获取收件编号
窗口人员在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登录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539—7105539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本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45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
(五)流程图
见附件1
三、法律救济
(一)投诉
1.投诉事项。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①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②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③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的;
④接受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
2.投诉受理:区卫计局窗口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区政务大厅投诉受理台负责对区卫计局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3.投诉处理
①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②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③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④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处理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5.投诉渠道
区卫计局窗口电话:0539—7105539
区政务大厅投诉受理台:0539-8243702
(二)行政复议
1. 行政复议事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受理机关
①临沂市卫计委,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3号;
联系电话:0539—8314140
②罗庄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罗庄区湖北路1号, 联系电话:0539—8243403
(三)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事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受理机关: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地址:罗庄区湖北路157号。
联系电话:0539-8268141
四、表单填写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
见附件2
(二)告知、承诺书文本
见附件3、附件4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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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总额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四、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按要求设置合理;
五、选址、建筑设计按要求符合卫生学要求。
六、设置医疗机构必备其他条件。
七、我公司将遵守以上建设项目所作出的承诺。若有违反上述承诺且经指出仍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我公司将承担相关责任。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