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全区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财务管理水平,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收支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教育财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主体,完善财务管理体系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校长作为学校财务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带头执行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树立风险防范意识,确保学校资金规范运行。
学校应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具体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财务机构负责人作为学校中层正职教干管理。按照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配齐配强财务人员力量,合理设置会计、出纳、校产管理员等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会计专业技能的人员从事学校财务工作,逐步提高会计相关专业财务人员的占比。学校要重视和加强财务人员的培养、培训,提升财务人员的政策水平、职业道德修养和业务能力,并在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方面给予支持,以更好地保障和服务学校发展。
二、强化预算管理,全面推进预算绩效评价
(一)合理编制学校预算。预算编制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大力提质增效,在挖潜增效上下功夫,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在校长领导下由财务部门会同相关科室扎实做好预算编制工作。学校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预算,真实反映,教育收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等,要准确预计收入规模,不断提高收入预算完整性;学校要优先保障人员、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所需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集中财力保障重点支出需求。学校应安排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用于教师培训,持续加大教学改革、学科建设、师资培养等内涵建设投入。从严控制一般性开支,严禁铺张浪费。
(二)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约束,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支出用途。学校要统筹全年工作任务,科学制定资金支出计划,确保经费申请经区财政部门审批下达后,能及时提报用款计划实现支出,提高支付效率。政府采购项目要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做到早谋划、早决策、早申报、早采购、早支付。专项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不得列支非本项目支出,不得在资金支付时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
(三)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对预算项目实行入库管理,积极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加快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闭环系统,将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纳入预算编制、执行、考核全过程,构建“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三、加强收支管理,提升会计核算质量
(一)加强收入管理。一是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学校所有收入要合法合规,并做到应收尽收。收入要统一归口财务部门管理,不得设立“账外账”,不得公款私存。二是合理确认各类收入。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要及时足额收缴入账。三是多渠道组织收入。学校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和影响,通过社会捐赠、盘活资产、基金会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二)规范支出管理。学校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内容。严格执行工资发放政策,规范津贴补贴发放。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公务接待、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以及会议、培训等管理办法规定,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列支。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学校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三公”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中不得随意突破。公用经费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使用“白条”列支,严禁使用虚假票据,严禁虚列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咨询费等套取公用经费。加强学生资助经费管理,规范操作程序,专款专用。
(三)规范教育收费。学校收费包括学费、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学校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未予明确的收费项目,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严禁学校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以及军训期间发生的费用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向学生和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
(四)加强资金管理。严格落实《罗庄区教育和体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幼儿园资金管理的通知》(罗教体通〔2020〕49号)要求,规范单位货币资金管理流程,学校各项收入要由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并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严禁坐收坐支。对公务支出,严格执行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规范公务消费行为。
(五)加强经济合同管理。规范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程序,及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强化合同纠纷管理,有效规避违约风险,切实维护学校权益。
四、规范报销流程,明确审批范围和权限
(一)完善报销制度。学校应建立健全支出审批和支出预算制度,严格执行费用报销审批程序,实行先批后报,对手续不全的坚决不予报销。学校经济事项办理完毕后,经办人员应将相关报销凭证和附件交财务人员初审,财务人员对票据的合规性、完整性、规范性审核后,经办人员按要求进一步补充完善手续并报学校相关领导签批,财务人员对符合报销要求的单据应及时予以报销。财务人员在审核各项费用时,要加强对报销凭证的合理合法、内容完整、经济事由、经办人签字、校长签批、理财小组签字等要素进行审核,涉及重大经济事项的要附会议记录、合同、批复、文件等佐证资料。财务人员在支付每笔款项时要进一步进行复核、检查。
(二)简化审批流程。为压实学校主体责任,对学校建设、维修(护)、物品采购、教师培训等项目,区教体局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重点进行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督,学校应根据“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规定,进行会议研究。
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学校建设、维修(护)类项目,学校制定出初步方案后,报局校建办审批,校建办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进行实地调查落实,根据落实情况进行批复,科室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局长审批,经批准的项目要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工程款要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关款项。
按规定应实行政府采购的物品及服务类项目,学校应于每月5日前将采购申请书报送给罗庄区教育系统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后勤保障服务中心),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对采购项目进行集中审批,学校应按照批复的采购方式进行购置。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安排的学习培训活动,经学校研究,按照通知要求组织人员参加,不用报局业务科室审批。学校自行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费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应先报区教研中心师训科等业务主管科室审核,再报局分管领导审批,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培训活动报局长审批。
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学校要认真落实《罗庄区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印发〈罗庄区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罗教体字〔2020〕15号)要求,加强学校资产管理和监督,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新增资产,严格执行《罗庄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罗财〔2020〕10号)规定,有规定配置标准的,严格按标准配备;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以满足工作需求为目的,量力而行,不得盲目追求高标准。严格执行出租出借资产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应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规范拍卖、招标程序,收入及时上缴国库。及时报送资产信息数据,按时完成国有资产报告和产权登记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六、规范采购与建设管理,加强重点风险防控
学校应加强各类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出台的政策规定,规范学校采购程序和采购行为。将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预算并严格执行,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严禁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政府采购范围之外的零星采购项目,学校要明确采购、验收、入库等流程,规范采购方式,做好邀标、议标记录。
学校建设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决策程序和各类报批手续。校舍建设、维修要合理规划,按预算控制建造成本,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建设预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功能、规模和标准等。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开展决算审计。
七、加强食堂财务管理,切实保障师生权益
(一)加强学校自营食堂财务管理。学校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原则,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要求设置会计、出纳、物资保管员等岗位,单独开展会计核算,村小学及附属幼儿园食堂财务可由中心校集中管理。加强学校自营食堂收支管理,对收入进行明细核算,每月末按照师生实际就餐次数和金额确认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学校食堂成本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核算依据,主要包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设备折旧及低值易耗品成本。学校应单独开设食堂账户,收取的伙食费要及时存入食堂账户,严禁存入个人账户。在食堂就餐教职工的伙食费,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历年累计结余应控制在年度收入的3%以内,结余应专项用于平抑原材料价格、改善伙食质量、为家庭困难的学生提供伙食费补助及食堂设施、设备更新及维修等,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学校招待费支出或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学校食堂应坚持财务公示制度,每月对食堂采购物品品种、数量、价格及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进行公示。
(二)加强社会力量承包和委托经营食堂财务管理。一是严格准入制度。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确需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二是强化日常监管。引入社会力量承包和委托经营的食堂要坚持微利经营,并在签订的经营服务合同中明确利润率或利润额度。每月坚持财务公示制度,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财务专项检查。
八、切实推进内部控制建设,筑牢财务管理安全防线
(一)完善内部控制。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组织领导,完善内部控制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认真梳理单位各类经济业务活动业务流程,有效开展风险评估,重点围绕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校建与维修、食堂财务、物品采购、学生资助等领域,细化学校各类经济活动和行政事务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控制环节和相关责任,实现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的机制,完善议事决策机制、关键岗位责任制,规范财务信息编报,不断提升内部控制信息化水平。
(二)规范民主决策。建立健全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民主决策制度,明确实行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重大经济事项的范围,对涉及学校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资产采购、基本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信息化建设等重要经济事项,要以学校班子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在项目审批、支付大额资金、上报预决算和相关重要数据时,要提供集体研究书面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有与会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并将决策纪要及时归档、妥善保存。
(三)推行财务公开制度。学校要及时、规范公开学校预决算和财务收支、收费管理、项目招标、设备采购、基础建设、社会捐赠等财务管理方面的信息。公开的形式、内容和程序要依法合规,公开的财务信息要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民主理财小组签章,并做好档案留存工作。
(四)加强财务监督力度。学校每年要对各项财务收支活动进行自查,并对所辖分校、村小学以及幼儿园财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区教育和体育局定期对学校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对审计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计财科负责解释,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幼儿园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