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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40/2021-000014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服务信息  成文日期  2021-04-01
 公开日期  2021-04-01  发布机构  罗庄区行政审批局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服务信息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和时间、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事项编码:370190008000

(二)实施机构

临沂市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三)申请主体

在罗庄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四)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迎宾大道265号罗庄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201-212号窗口;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 30 -12: 00下午14: 00 -17: 00;

(五)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71号)第二十条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部2010年7号)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办理条件

1.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下列防疫条件:(1)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②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⑶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2)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场区周围建有围墙或其他隔离设施(如防疫沟、绿化林带等);②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③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④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⑤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⑥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3)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①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②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③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④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⑤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⑥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八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4)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5)《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九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6)种畜禽场除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②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③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④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⑤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⑥有固定的养殖、屠宰加工、隔离和无化害处理场所,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

2.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防疫条件:(1)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②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2)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场区周围建有围墙;②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③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④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⑤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⑥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⑦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⑧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3)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①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②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③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④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4)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3.动物隔离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2)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3)动物隔离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场区周围有围墙;②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③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④有配备消毒、诊疗和检测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⑤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⑥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3)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①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②有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4)动物隔离场所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5)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登记、免疫、用药、消毒、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4.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2)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3)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场区周围建有围墙;②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③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④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⑤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4)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①配置机动消毒设备;②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③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5)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七)申请材料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原件两份,纸质);

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复印件两份,纸质);

3.设施设备清单(复印件两份,纸质);

4.管理制度文本(照片打印件两份,纸质);

5.人员情况(复印件两份,纸质)。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 第7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论证时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 第7号)第二十八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审批咨询

临沂市罗庄区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局)201-212窗口(科室)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迎宾大道265号罗庄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201-212号窗口;

电话咨询:0539—8267225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规范完整等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三)审查

①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查意见。

②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需要,实地到场进行现场勘查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并出具审查意见。

(四)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0539-8267225

网络查询网址:http://lylzzwfw.sd.gov.cn/lz/public/index

(五)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或由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法律救济

(一)监督投诉渠道

1、现场监督投诉: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迎宾大道265号罗庄区政务服务中心7楼703号办公室

2、电话监督投诉:0539-8280567

(二)行政复议

部门:临沂市罗庄区司法局。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湖东二路与教育巷交汇国防教育中心4楼408室行政复议应诉科。

电话:0539-8243556

(三)行政诉讼

部门: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157号审判楼4楼413室。

电话:0539-8268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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