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 > 批准服务信息 > 正文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40/2021-000014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服务信息  成文日期  2021-03-31
 公开日期  2021-03-31  发布机构  罗庄区行政审批局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服务信息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和时间、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事项编码:370190009000

(二)实施机构

临沂市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三)申请主体

在罗庄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四)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迎宾大道265号罗庄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201-212号窗口;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 30 -12: 00下午14: 00 -17: 00;

(五)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08年 第 19 号,第四条 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六)办理条件

符合《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七)申请材料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份,纸质)

2.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复印件2份,纸质)

3.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2份,纸质)

4.设施设备清单(复印件2份,纸质)

5.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复印件2份,纸质)

6.管理制度文本(复印件2份,纸质)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纸质)

8.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纸质)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动物诊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8年 第19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发证机关在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审批咨询

临沂市罗庄区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局)201-212窗口(科室)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迎宾大道265号罗庄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201-212号窗口;

电话咨询:0539—8267225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规范完整等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三)审查

①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查意见。

②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需要,实地到场进行现场勘查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并出具审查意见。

(四)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0539-8267225

网络查询网址:http://lylzzwfw.sd.gov.cn/lz/public/index

(五)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或由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动物诊疗许可证》

三、法律救济

(一)监督投诉渠道

1、现场监督投诉: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迎宾大道265号罗庄区政务服务中心7楼703号办公室

2、电话监督投诉:0539-8280567

(二)行政复议

部门:临沂市罗庄区司法局。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教育巷1号财税大厦2楼行政复议中心。

电话:0539-8269058

(三)行政诉讼

部门: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157号审判楼4楼413室。

电话:0539-8268719

关闭窗口
下载Word 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