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和时间、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子项名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事项编码:370115031000
(二)实施机构
受理机构: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决定(审批)机构: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三)申请主体:
在罗庄区行政区域内符合采伐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四)受理地点和时间:
地址: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2楼201号-212号综合受理窗口。
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
(五)审批依据
1.《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1998年4月修正)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2. 《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8号,2011年1月修正)第十六条第三款: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00年6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三十六条:采伐林木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采伐方式和期限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宅基地范围内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六)审批条件
1、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A、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B、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C、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A、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B、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C、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3、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A、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B、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C、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七)申请材料:
1、林木采伐申请表(应写明树木所处位置、树种、数量等内容);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林木权属证明或林权证(没有林权证的要有当地村委会的林木权属证明并盖章);
4、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应提交采伐区设计调查文件和上年度更新证明;
5、其他单位应提交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材料。
(八)办理流程:
(1)申请:由林木所有人到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2)现场勘查:由乡镇(街道、开发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后,并填写林木采伐审批表;
(3)受理:区政务服务中心涉农事务科受理材料,审核是否需要复勘。如需复勘,由区区审批局审批中心进行复勘。
(4)审批:窗口给予发证。
(九)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含法定公示期)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结果送达:申请人到申请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
(十一)监督投诉渠道
1.现场监督投诉: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迎宾大道265号罗庄区政务服务中心7楼703号办公室;
2.电话监督投诉:0539-8280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