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庄街道办事处:
我局备案审查科接到贵单位送来的《推动罗庄区日用瓷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后,组织业务科室人员、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贾艳、公职律师李庆萍、蒋炜炜等4人组成了进行了审查小组进行了审查,现提出以下合法性审查意见供参考:
一、审查依据
1.《大气污染防治法》
2.《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3.《税收征收管理法》
4.临沂市《关于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二十二条财政奖补激励政策》
5.《关于支持新时代新阶段罗庄区本土企业再创新业再建新功的九条扶持激励政策》
二、审查事项
(一)决策主体
根据罗庄区陶瓷产业的产业布局和园区规划以及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实际和工作职责,由罗庄街道办事处牵头制定罗庄区日用瓷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主体适格。
(二)决策权限
制定罗庄区日用瓷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是认真贯彻省、市、区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决策部署的重要决策,是引导罗庄区陶瓷产业实现绿色化、集群化、园区化、高端化、智能化的一项重要举措,罗庄区街道办事处制定该方案,属依法行使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符合法定职责权限。
(三)决策程序
罗庄区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实际开展情况拟定成文,并广泛征求各单位级各行业、商业协会的意见,综合评价为:方案可行。目前尚未出现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因素。
(四)决策内容
罗庄区日用瓷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不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也不存在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三、需要说明的情况
1.《方案》中鼓励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技术工艺落后、产品质量低劣的企业退城入园或原地改造,涉及相关企业环保治理、土地使用等利益的,需要严格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在劝退搬迁以及土地征收等方面避免权利侵犯,最大程度保护企业合法利益;
2.对于支持绿色化、智能化以及高端化生产的陶瓷企业,《方案》中承诺给予税收优惠等扶持激励政策,该行为属于行政奖励性行为,虽对权利义务不具有减损情形,但也需要根据上级政策文件规定及时兑现。
四、审查意见
罗庄区日用瓷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制定主体适格,依据明确,职权行使正当,程序符合规定,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相抵触,可以提报会议研究讨论。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由决策单位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罗庄区司法局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