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教体局:
我局备案审查科接到贵单位送来的《罗庄区四十中体育馆对社会开放》相关议题后,组织业务科室人员、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杨瑞、公职律师李庆萍、蒋炜炜等4人组成了进行了审查小组进行了审查,现提出以下合法性审查意见供参考:
一、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全民健身条例》
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4.《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
二、审查事项
(一)决策主体
罗庄区四十中体育馆作为学校文化体育设施资源,由区教育体育部门(教体中心)进行统筹管辖。根据教育体育局的工作职责,由教体局牵头决定体育馆的对外开放,主体适格。
(二)决策权限
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学校教育改革和公众身心健康发展的共同需要。体育场馆作为提高居民精神文明建设及身体素质的重要基地,对外开放是一件惠民利民的好事,区教体局提出该决策,属依法行使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符合法定职责权限。
(三)决策程序
区教体局根据工作实际开展情况联合区财金集团等单位拟定成文,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综合评价为:决策可行。目前尚未出现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因素。
(四)决策内容
罗庄区四十中体育馆对社会开放的决策不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也不存在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三、审查意见
罗庄区四十中体育馆对社会开放的制定主体适格,依据明确,职权行使正当,程序符合规定,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相抵触,可以提报会议研究讨论。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由决策单位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罗庄区司法局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