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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01/2023-000017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对《罗庄区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暂行办法》的后评估报告  成文日期  2023-08-14
 公开日期  2023-08-14  发布机构  罗庄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罗庄区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暂行办法》的后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1.评估目的:

本次评估项目是针对罗庄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罗庄区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暂行办法》进行评估。本次评估目的在于全面了解《罗庄区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发现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困难,不断完善和改进实施措施,促进《办法》真正落地落实,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同时也促进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

2.评估对象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腾退“僵尸企业”“失联主体”长期挤占的社会资源,引导市场主体履行法定义务,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提升行政管理服务效能,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0号)等有关要求,结合罗庄区实际,罗庄区人民政府制定《办法》。《办法》于2022年5月25日-2022年5月31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于2022年7月14日公开发布施行,已实施满一年。

3.评估过程

(1)评估方案制定

根据罗庄区司法局的要求,《办法》列入2023年度年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对象。罗庄区行政审批局于2023年7月启动《办法》后评估程序,委托山东融昂律师事务所开展具体后评估工作。本所接受委托后及时组建后评估工作小组,于2023年7月制定后评估实施方案,开展后评估调研,后于2023年7月完成后评估任务。

(2)调查研究论证情况

调查研究论证主要分为书面审查评估和评估调研。

书面审查评估《办法》的内容是否符合合法性标准、合理性标准、协调性标准、可操作性标准、绩效性标准以及制定技术规范性标准。

评估调研《办法》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通过电话调研或现场调研的方式,收集、分析各行业企业主体、社会公众对《办法》的意见、建议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真实了解《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4.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办法》系罗庄区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0号)等有关要求,在法定权限、程序范围内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与上位法相一致;与同位阶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存在矛盾;不存在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未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自《办法》实施以来,制定机关职权无明显变更,制定法律及政策依据未有明显变动;对照规范性文件制作要求,《办法》的表述规范、准确,不存在歧义。《办法》符合合法性标准、制定技术规范性标准。

5.文件实施情况及效果

《办法》由罗庄区政府依法制定,所设定的内容较为全面,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腾退“僵尸企业”“失联主体”长期挤占的社会资源,引导市场主体履行法定义务,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提升行政管理服务效能,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目的。《办法》涉及的权力与责任相当,行政相对人权利与义务匹配,相关行政管理措施确属必要、可行,公开、公平、公正,符合合理性标准。

相关具体措施,经调研反馈,行之有效,初步实现了《办法》的制定目的、目标;具备可操作性、实效性较强。

根据查阅相关文件,进行比对分析,本所认为《办法》与山东省、临沂市现行相关实施工作方案的政策之间,基本不存在冲突,具有良好的协调性。

6.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办法》后评估过程中,本所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多次与政府相关部门和管理相对人进行对接沟通,征询各行业市场主体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各方均未提出修改意见。

7.存在的问题

无。

三、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8.评估结论

建议继续执行。

9.对问题和风险的对策建议

无。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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