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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1371311004251077f-10_B/2017-12220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危房改造政策解析  成文日期  2017-12-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发布机构  罗庄区住建局
危房改造政策解析

一、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险(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

二、改造要求

农村危房改造要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农村危房改造要充分考虑抗震等防灾设防要求,采取圈梁、构造柱、现浇屋面等结构抗震措施,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区农房办将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及时组织验收。需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视为验收合格,否则视为不合格,凡验收不合格的须整改合格方能全额拨付补助款项。

三、操作程序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公示。严格执行农户个人申请、集体评议、街镇审核、区级审批、签订协议、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的流程,规范补助对象的认定、审批和操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

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籍、五保低保等证明材料。

(二)集体评议

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上报街道(镇)。对不符合救助条件或评议、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街镇审核

街道(镇)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农房办。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核结果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四)区级审批

区农房办接到街道(镇)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实地复核,按照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标准,成立危房鉴定小组,由区住建局、发改局,规划分局,地震局,财政局,审计局、城管、扶贫及乡镇建设办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村民代表等组成,分组到申请户上门进行房屋鉴定核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根据住房危旧程度,核定资助方式及标准。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街道(镇),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公示期不少于3天。

(五)签订协议

区农房办将确定的危房改造户反馈到街道(镇)后,要组织好街道(镇)(甲)、村(乙)、户(丙)三方进行签定危房改造协议(协议书四份,三方各一份,报区农房办一份),明确三方责任、改造后房屋结构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补助资金、资金拨付方式等内容。

(六)组织实施

街道(镇)根据下达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七)竣工验收

房屋竣工后,由街镇对翻建新建、修缮加固住房进行初步检查验收,并向区农房办提交验收报告。改造住房经验收合格后,并在改造住房的显著位置设置“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标识。区农房办组织有关部门对街道(镇)验收报告进行复查,并向市农房办等相关部门提交验收报告。省、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对改造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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