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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611/2020-000004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棚户区改造政策》  成文日期  2020-03-17
 公开日期  2020-03-17  发布机构  罗庄区住房保障中心
《棚户区改造政策》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0 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

(一)棚户区改造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棚户区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房屋质量较差,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棚户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特别是下岗失业、退休职工比较集中,群众要求改造的呼声强烈。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

(二)棚户区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要求。棚户区安全隐患突出,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现代化建设很不协调。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增强城市承载能力,提升城市品位;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集约利用土地,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

(三)棚户区改造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实施棚户区改造,既可以带动社会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扩大社会就业,又可以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减少不稳定因素,推进平安社区建设,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为目标,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全面实施棚户区改造工作,力争用3 年时间完成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 通过改造,实现棚户区居民居住水平和生活质量较大提高,周边 地区人居环境和生态质量明显改善, 市政基础设施和文化教育体 育等公益性设施逐步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显著增强。

(二)基本原则。1、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根据我 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旧城区改造规划,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和保障 性住房建设,明确工作计划、重点和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各县(区)要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棚户区改造必须充分 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与必要支持, 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 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3、坚持关注民生、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棚户区改造政策 性、公益性强,在项目确定和拆迁安置补偿等方面,要采取多种 方式征询群众意见, 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 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4、坚持统筹兼顾、综合提升城市发展水平的原则。棚户区 改造要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相结合,与环境整治相结合,与 社区建设相结合, 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相结合, 与保护历史文脉、 建筑、街区相结合,将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完善、 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城市社区。

三、改造范围、改造方式和改造标准

(一)改造范围。棚户区是指市县城区内在国有土地上建设形成的简易结构房较多、居住密度较大、使用年限较长、房屋质量较差、使用功能不全、人均居住水平较低、基础设施简陋、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居住区域或危旧楼房。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工矿企业(含边远工矿企业)棚户区、危旧楼房、部分村民户口转为市民的城中村村庄以及配套设施缺失老化的旧住宅小区,也可以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逐步实施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由房产、发改、国土、财政、建设、规划、监察等部门共同研究确认。

(二)改造方式。对列入改造计划的项目,要在深入调查、摸清底数、精确测算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改造方案。棚户区改造要与相邻的零星棚户片区、不配套的低层楼房以及旧厂区统筹规划,采取就近整合或项目捆绑等方式,进行集中连片开发。对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棚户区,采用拆迁安置与综合开发捆绑结合,通过房地产综合开发进行拆迁改造;对改造难度大、不具备综合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可由政府直接组织实施改造,采取项目搭配等办法推进改造;鼓励国有独立工矿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组织职工以集资合作建房的方式改造棚户区;对没有纳入拆除改造的无暖气、煤气、水电容量不足且管线老化的旧住宅区、筒子楼实行综合整治,改善群众的居住和生活环境。

(三)改造标准。棚户区改造居民拆迁安置房按照普通商品房标准建设,要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购买能力和意愿。要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依法组织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确保工程工期和质量,并提倡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建设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和环保型住宅。

四、政策保障

(一)资金筹措政策。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筹措采取财政补助、政策扶持、银行贷款、企业单位及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1、加大财政的支持力度。加大向国家、省争取资金和政策 扶持的力度,同时,各县(区)应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的投入力度,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益中,按规定安排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给予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可建立政府贴息制度,专项用于 棚户区改造实施单位的贷款贴息; 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 20%的规定。

2、加大信贷扶持力度。要充分发挥市级投融资平台的作用, 为棚户区改造提供资金支持。具备条件的县(区)可利用现有投融 资机构, 组建国有独资或股份制开发建设公司作为棚户区改造项 目的投融资主体,以项目资产及其收益为担保和质押,向金融机 构申请贷款,进行拆迁安置和项目建设。

3、鼓励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 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推进本企业棚户区改造,棚户区居民也应 合理承担安置房建设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鼓励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代建、社会募集、置 换、信贷等形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二)土地供应政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安置房、廉租住房、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所需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前期以棚户区改造方式进行拆迁和还建房建设的,以合法方式优先取得土地。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棚户区改造实现的收益,包括土地净收益、捆绑项目收益、安置房建设溢价收益等,各县区要统筹安排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补充棚户区改造资金缺口。远离城镇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确需异地改建的,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充分论证后,可将安置小区调整到城市近郊或小城镇周边地区,并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异地改建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涉及占用耕地的,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三)税费优惠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人防工程建设费,自建人防工程的免缴,不按规定结建人防工程的按8 元/平方米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标准下限的 30%收取。建设单位应缴纳的劳务工资保证金推迟至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时缴纳,房屋维修资金按 2%收取,并可推迟至办理产 权分户时缴纳。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 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 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 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 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 性收费。 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独立核算, 纳税确有困难的房地产开发 企业,按规定审核批准后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划 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部分免收土地契税; 棚户区居民因拆迁 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价款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免收契税。承 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用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 设用地可以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不进行拆除改造的旧住宅小区、筒子楼,要多渠道筹集资 金进行综合整治。小区内道路、楼体、绿化等公用部位的改造由 财政投资, 在小区设施配套费到位的情况下, 电力、 通讯、 供水、 燃气、热力等管线改造由相应的公用事业企业承担,住房内部设 施改善由居民承担部分成本费用。

(四)拆迁安置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要优先列入年度拆迁计划。棚户区现有拆迁项目原则上以就地安置为主,货币补偿、异地安置为辅。要在拆一补一的前提下,实行阶梯式价格,每户基本保障不低于45 平方米,到 60 平方米的部分按成本价,再高出部分按同区位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计算。房屋安置面积超出最 低拆迁套型面积或原有面积的, 按阶梯型价格购买并拥有完全产 权。安置用房建设以就近为主;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 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安置用房要遵循"大分散、小集中"的原 则,在城区范围内分散,防止形成新的贫民区,在一个小区内相 对集中,以便于设计、建设和管理。

(五)住房保障政策。以棚户区改造为切入点,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要适当配建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对棚户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就地优先保障,一次性解决住房困难。拆迁安置剩余房屋,纳入中央投资项目的,由政府收购作为保障性住房;未纳入中央投资项目的,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六)房屋产权政策。城市棚户区改造中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实行不同的房屋产权政策。拆迁安置房产权归棚户区居民所有,为完全产权;棚户区改造由政府出资配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归国家所有;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产权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物业管理政策。"按照县区政府负责,街道办事处组 织,社区居委会落实,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属地管理,条块结 合"的原则,棚户区新建安置小区实行社区物业管理模式。可 采取自助式管理模式,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建物业服务机构, 实行物业低收费,特困家庭适当减免。要适当增加棚户区新建安置小区公共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总建筑面积 3‰的比例,建设 社区服务、物业管理和居民公共活动用房;按照不少于房屋总 建筑面积 4‰的比例建设经营用房,产权归政府所有, 纳入公房管理,由社区或业主委员会负责经营、管理、维修,公建出租、 经营收入用于弥补物业服务经费的不足。

五、组织领导

棚户区改造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责任重大。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实施。

(一)健全机制,落实责任。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等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的总体规划、综合协调、整体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纳入全市目标责任管理,县(区)人民政府要把棚户区改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度,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房产和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的制定,指导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配合房产和住房保障部门编制审批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棚户区改造的税收支持政策,做好成本费用的确认工作,参与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各级金融机构要做好金融服务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公安、民政、税务、电力、通信等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及本系统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各部门要密切合作,各负其责,形成合力。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企业要切实加强项目的组织实施,认真做好依法落实建设用地和筹集资金等相关工作。

(二)严格奖惩,强化监管。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方位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坚决制止棚户区改造中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分别于每年7 月 15 日和次年 1 月 15 日前,对各县(区)矿棚户区 改造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 况进行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县(区),要通报 批评,限期整改。

(三)广泛宣传,加强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目标、建设标准和政策,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取得棚户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为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氛围,动员全社会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推动工程顺利实施。经鉴定为危旧房屋且相对集中小区的改造工作,由房产、发改、国土、财政、建设、规划、监察等部门共同研究确认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适用于本意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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