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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08/2025-00000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执行的全国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4年11月)  成文日期  2024-11-28
 公开日期  2024-11-28  发布机构  罗庄区财政局
临沂市罗庄区执行的全国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4年11月)

临沂市罗庄区执行的全国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部门

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

方式

政策依据

执收部门

(单位)

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

备注



公安部门

1.证照费

缴入国库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车主


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每个1元。车主自愿安装的号牌架的,铁质每只5元(含安装费),铝合金每只10元(含安装费)。


①汽车

汽车:每副反光100元,不反光80元


②挂车

挂车:每面反光50元,不反光30元


③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每副反光40元,不反光25元


④摩托车

摩托车:每副35元


⑤临时号牌

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2)机动车证照费工本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需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的车主

每证10元



①机动车行驶证


②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③机动车驾驶证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④临时行驶证


⑤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⑥临时入境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75号)

临时入境不超三个月的境外机动车驾驶人


自然资源部门

2.耕地开垦费

缴入国库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或个人

一般耕地8.5万元/亩,水田17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17万元/亩。以8等别为基础,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个等别提高0.7万元/亩,每降低一个等别减少0.7万元/亩。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等6部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自然资源部门

3.土地复垦费

企业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等6部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自然资源部门

4.土地闲置费

缴入国库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所在地税务机关

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土地出让价款。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


《山东省土地闲置费征缴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0〕67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等6部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自然资源部门

5.不动产登记费

缴入国库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市、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每件550元。具体减免政策详见收费文件。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等6部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6.污水处理费

缴入国库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局)

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市区居民0.95元每立方米;非居民、特种用水1.4元每立方米。



临沂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临沂市城区用水价格的通知》(临价格发〔2017〕3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7.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缴入国库

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城建〔1993〕410号)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局)

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


(1)道路挖掘修复费

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21〕17号)

主次干路沥青路面500元每平方米

支路与非机动车道400元每平方米

条(料)石路面450元每平方米

彩色沥青路面520元每平方米

水泥混凝土路面450元每平方米

彩色方砖215元每平方米

人行步道方砖200元每平方米

砂石路面90元每平方米



(2)城市道路占道费

山东省发改委 财政厅《关于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发改成本〔2024〕227号)

占用道路单位(个人)

0.5元每平方米每天。交纳道路挖掘费的施工工程,不再交占道费。

交纳道路挖掘费的施工工程,不再交占道费。


水利部门

8.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入国库

《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税〔2020〕17号)

所在地税务机关

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每平方米1.2元

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每平方米1.2元

开采期间露天每吨1元、非露天每吨0.5元

取土、挖沙、采石等每立方米1.2元

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简易低风险项目)标准由每平方1.2元降为0.1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函》(鲁发改成本函〔2021〕37号)


山东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757号)


人防部门

9.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入国库

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20〕474号)

所在地税务机关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1800元/平方米



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人防办《关于重新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1074 号)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函》(鲁发改成本函〔2021〕38号)


市场监管部门

1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缴入国库

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02号)

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事业单位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锅炉检验、压力容器检验、压力管道检验、进出口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安全阀校验、电梯定期检验、起重机械检验、客运索道定期检验、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检测等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详见《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3〕502号)。

自愿委托的计量检定费放开。


(1)锅炉检验


(2)压力容器检验


车载气瓶检验


(3)压力管道检验

市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关于CNG车载气瓶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0〕208号)


(4)进出口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


(5)安全阀校验


(6)电梯定期检验


(7)起重机械检验

市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关于继续执行临发改成本〔2020〕208号文件的通知


(8)客运索道定期检验


(9)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


(10)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检验


(11)特种设备检测


卫生健康部门

11.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缴入国库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20〕17号)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不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非免规疫苗生产企业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10元/剂次,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不得对该企业收取疫苗储存运输费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的通知》(鲁财税〔2020〕22号)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857号)


法院

12.诉讼费

缴入国库


所在地人民法院

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1)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

①财产案件: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1-10万元部分按2.5%;10-20万部分按2%;20-50万部分按1.5%;50-100万部分按1%;100-200万部分按0.9%;200-500万部分按0.8%;500-1000万部分按0.7%;1000-2000万部分按0.6%;超过2000万部分按0.5%


②离婚案件:每件不涉及财产的离婚案件按50元收费,涉及财产不超过20万元的案件按300元收费,涉及财产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收费


③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按500元交纳;涉及损害的,赔偿金额5万至10万元的,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按0.5%交纳


④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100元


⑤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每件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


⑥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⑦行政案件:商标、专利、海事每件100元,其他每件50元


⑧管辖权异议案件:异议不成立的每件100元


(2)申请费

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3〕275号)

①申请执行没有执行金额或价款的:每件50-500元


②申请执行有金额的: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③申请保全: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④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⑤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100元


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400元


⑦破产案件: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仲裁部门

13.仲裁收费

缴入国库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

仲裁委

申请仲裁的当事人




(1)案件受理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9号

争议金额5000元(含)以下部分按100元交纳;5000元至50000元(含)部分按4%交纳;50000元至100000元(含)部分按3%交纳;100000元至200000元(含)部分按2%交纳;200000元至500000元(含)部分按1.5%交纳;500000元至1000000元(含)部分按0.8%交纳;1000000元(含)以上部分按0.4%交纳。


(2)案件处理费

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仲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鲁发改价格〔2024〕89号)

案件处理费包括:

(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第(二)、(三)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相关部门

14.信息公开处理费

缴入国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各级行政机关

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

按件计收收费标准:

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100元/件;累计申请31件以上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收费标准:

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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