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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17/2023-00001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罗庄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实行告知 承诺的证明事项告知单  成文日期  2021-11-16
 公开日期  2021-11-16  发布机构  罗庄区卫生健康局
罗庄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实行告知 承诺的证明事项告知单

按照《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现申请办理提供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证明事项,按照诚实守信和依法原则,就办理该行政事项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行政事项及证明事项名称:医学诊断证明事项。

二、行政事项的法定依据:《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1998年11月通过,2005年9月修改)第九条:“(一) 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 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 因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或者胎儿健康的;(四)经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或者批准的其他情形。有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妊娠妇女要求终止妊娠的 ,应当向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相应的医学诊断证明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施行手术,并在手术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三、证明事项证明内容或者申请人需要具备的法定条件

用于证明胎儿发育异常。

四、申请人承诺后免于提交以下材料:

医学诊断证明。

五、承诺的内容与期限

1.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在3日内提交如下证明材料:医学诊断证明书;

2.申请人自愿作出符合条件的承诺的,向行政机关提交签字(盖章)的承诺书(一式二份)。

六、核查方式

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生效承诺书后,当场或在3日内辅助检查材料替代方式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七、申请人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事项时,发现申请人有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不予行政许可、撤销行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根据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据实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区分不同失信情形依法实施相应惩戒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附件:申请人承诺书

附件【附件:申请人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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