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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40/2020-000013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成文日期  2020-07-26
 公开日期  2020-07-26  发布机构  罗庄区行政审批局
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为深入推进“减证便民”,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根据罗庄区司法局《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我局行政权力事项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形成了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现公布如下。

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证明材料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设定依据

开具单位

备注

1

身份证明

1、动物诊疗许可3700000120009000

2、乡村兽医登记3700000120011000

3、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3700001020021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五十二条:“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2、【部委规章】《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乡村兽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公安机关

涉农事务科

1.公司(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3700000131002

3.个体工商户登记3700000131003

4.股权出质登记3700000731007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颁布,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二款“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八)公司住所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5月13日通过,2016年2月6日修正)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发布,2014年3月1日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一款“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5.《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通过,2014年3月1日修正)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6.《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3月30日通过,2016年2月6日修正)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或者地区有关部门

市场准入科(电子身份证明适用)

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37012002700Y

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37012032700Y

3、水产苗种生产审批370120008000

4、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370120009000

5、农药经营许可370120006000

6、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370115036000

7、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370115035000

8、林木采伐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一次修正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八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第十二条 初次申领驾驶证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6、《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2年11月22日通过,2018年1月23日修正)第十五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产,但自育、自用的水产苗种除外。

7、《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11月4日修正)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9、《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9号)第五条: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10、《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11、《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通过,2017年第4号农业部令)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第九条 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公布,2011年4月22日)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13、《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4、《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第二十八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二)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

15、《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上级主管机关或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

涉农事务科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11371311MB2854878X4370117036000;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照;

公安机关

社会事务科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11371311MB2854878X4370114008000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四)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11371311MB2854878X437011100100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11371311MB2854878X437011100300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1号令)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设立、变更)11371311MB2854878X4370114004001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371311010360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及变更、注销登记3713110103602;

3、护士执业注册3713110103604;

4、医师执业注册3713110103603

5.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3713110103201

6.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3713110103202

7.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审批3713110103203

8.设立娱乐场所审批3713110103205

9.设立从事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的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3713110103206;

10.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3713110103208

11、校车使用许可3713120100802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十五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第二条执业登记:变更登记①法定代表人变更:《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3、《护士条例》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4、《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执业医师法》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5.《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07月07日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十条: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除了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三)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第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08月28日发布,2017年12月15日修订)第十一条: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五)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第十六: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变更投资人员、投资比例以及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发布,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8.《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01月29日发布)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9.《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02月04日发布,2017年12月15日修订)第十一条:(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二十六条 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应当将企业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放映设备等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11、《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第二十四条: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六)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文教卫事务科


营业执照

生鲜乳收购许可

3700000120002

1.【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2.【部委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农业部令第15号): 第十八条 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五)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涉农事务科

2

药品经营许可

(3700000172027)

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2.【部委规章】《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八条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2.企业营业执照。第九条: 第九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2.企业营业执照。

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2.【部委规章】《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八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第九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准入科( 申请人不需要提交,监管部门自行查询)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3713110102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审批部门

项目建设科

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370120028000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370120a53000

3、农药经营许可370120006000

4、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3710203050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十七条:“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3、《山东省种子条例》第二十八条 “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办理许可和备案手续。

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5、《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6、《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7、《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二)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

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上级主管机关或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

涉农事务科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11371311MB2854878X4370113004000;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审批服务局

社会事务科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11371311MB2854878X4370117036000;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照;

建设经营性公墓11371311MB2854878X2370111005004;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申请建立经营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公墓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11371311MB2854878X4370114008000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劳务派遣经营设立许可11371311MB2854878X4370114004001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11371311MB2854878X4370117038000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提报以下材料:(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工商登记证明)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371311010360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及变更、注销登记3713110103602

1.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3713110103201

2.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3713110103202

3.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审批3713110103203

4.设立娱乐场所审批3713110103205

5.设立从事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的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3713110103206

6.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3713110103207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登记 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六)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 e.变更注册资金的①营利性医疗机构需出具经注册会计师或审计事务所审核并加盖公章的资产变更证明或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01月29日发布)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02月04日发布,2017年12月15日修订)第十一条: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二)营业执照。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07月07日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七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第十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大陆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大陆设立分支机构。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大陆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08月28日发布,2017年12月15日修订)第八条: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二)营业执照;第十一条: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营业执照。第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营业执照。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发布,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6. 《出版物管理规定》 第九条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文教卫事务科

3

资格证明

公司(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发布,2014年3月1日修正)第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职业资格证书颁发部门

市场准入科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370120028000

1.【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2、【部委规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及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十七条:“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三)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省农业农村厅

涉农事务科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11371311MB2854878X43701140060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第一次修正,2016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自备

社会事务科

1、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3713110103601

2、 医疗机构执许可证核发及变更、注销登记3713110103602

3、医疗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3713110103605;

4、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3713110103610

5、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

370122017000

6、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3713110100801

1、《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第二条执业登记2.申请材料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2、《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第二条执业登记:变更登记②主要负责人变更: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任命文件原件及复印件。;f.增加(注销)诊疗科目的③科室负责人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

4、《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六)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培训考核证明(复印件);

5、《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07月07日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八条: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第一次修正,2016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2.《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十二条: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八)学校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卫健局、审批局

院校、中国演出行业协会

申请人或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文教卫事务科

4

取水许可申请项目备案证明

取水许可初审(3713110102501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备案机关

属于备案类项目的

5

能源(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审查意见

节能审查

(3713110200701)

《关于印发临沂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的通知》(临经信字【2018】197号)第十四条“项目能源消费减量替代方案的审查,由立项同级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区发展和改革局

项目建设科

6

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1.公司(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3700000131002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颁布,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二十二条“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发布,2014年3月1日修正)第十一条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相关审批部门

市场准入科

7

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银监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公司(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1.《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二、改制企业要依法落实金融债务 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有经贸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通知》(银行[1994]40号)的规定。……金融债权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改制审批和登记手续,也不得颁发新的营业执照。”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2019.1.2修订)中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5项“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债权银行

市场准入科(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8

报纸刊登公告证明

公司(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颁布,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依法公开发行报纸的出版单位

企业自主选择

9

清税(完税)证明

1.公司(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3700000131002

3.个体工商户登记3700000131003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附件2“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一部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税务部门

已实现信息共享,免于提交纸质证明

10

名称(姓名)变更证明

公司(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2019.1.2修订)中“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

民政部门、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

外方投资者或外国(地区)企业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11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700000131013;

食品生产许可3700000131006。

1.《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2019年12月23日审议通过,2020年3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批准成立的主管部门。

营业执照申请人不需要提交,审批部门自行查询

12

检定或校准证书

计量标准考核3700000131010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八条,本细则有关的管理办法、管理范围和各种印、证、标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2.《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 2018年3月6日质检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二次修改)第八条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二)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以及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复印件各1份;第九条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的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以及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复印件各1份;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定、校准机构

市场准入科

13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同意授权的文件

计量授权3700000131012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八条,本细则有关的管理办法、管理范围和各种印、证、标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 1069-2012)4.1.2被授权建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必须具有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同意授权的文件。其负责人应具有法人资格证明和其主管部门的任命书。如授权建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某个组织的一部分,则应有独立的建制,其负责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

3.《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1991年9月15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4号发布)第六条 建立专业计量站,应当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由申请授权任务的主管部门向相应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报送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经审核同意建站的机构,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考核。

同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市场准入科

14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药品经营许可

(3700000172027)

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2.【部委规章】《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八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第九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人社部门、药品监管部门

市场准入科

15

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

药品经营许可

(3700000172027)

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2.【部委规章】《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八条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第九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

市场准入科

16

学历、职称证明或培训证明

农药经营许可370120006000

1、【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四十八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技术能力和水平。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2、《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3、《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第九条 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四)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简介及资质证件复议件,以及从事农药生产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教育部门和相关人社部门

涉农事务科

17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37012032700Y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一次修正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

第八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保险公司、生产、销售单位或修理单位

涉农事务科

18

身体条件

证明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37012002700Y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

第十九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

第十二条 初次申领驾驶证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以下材料:(二)身体条件证明。

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

涉农事务科

19

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37012032700Y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

第八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生产厂家、海关部门、进口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

涉农事务科

20

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37012032700Y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通过)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

第八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四)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保险公司

仅用于拖拉机运输机组相关业务。

21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37012032700Y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

第八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产品除外)。

农机安全检验机构

涉农事务科

22

《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未取得行驶证的证明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37012032700Y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

第十八条 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权转移时,原所有人未向转移后的所有人提供行驶证的,转移后的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司法机关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取得行驶证的证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公告原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同时,发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法院、行政执法部门

涉农事务科

23

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370120031000

《山东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证,须提交下列材料:

(四)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五)场地、检验仪器等设施设备情况报告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六)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七)生产具有品种保护权的蚕种,须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转让合同复印件;生产转基因品种的,须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具有相应资格的培训机构或部门,

具有相应职权的审定部门

涉农事务科

24

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单池容积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沼气工程及日供气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农村可再生能源秸秆气化工程设计方案核准 370120002000

《政府投资条例》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或选择具有相应能力且资信良好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

涉农事务科

25

授权证明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370120028000

1、【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2、【部委规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及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十七条:“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品种权人

涉农事务科

26

资质证明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370120008000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对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生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四)有与生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水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不动产登记机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职称认定机关、进口苗种所在国主管部门、申请人

涉农事务科

27

新品种权

证书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370120a53000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9月19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 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第二十四条“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国外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涉农事务科

28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产权证或租赁证明

农药经营许可370120006000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其所申请的农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纸质材料2套,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所有权或租赁证明材料;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同时提交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第(四)(五)(六)(七)(八)项纸质资料,并单独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房屋管理部门或村委会

涉农事务科

29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生猪屠宰许可3700000120023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通过,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条:“(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县级行政许可部门

涉农事务科

30

健康证明

1. 生猪屠宰许可37000001200232.

2. 动物诊疗许可3700000120009000

3. 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3700001020021000

4. 生鲜乳准运许可3700000120003

5. 生鲜乳收购许可3700000120002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370190008000

1.【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通过,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条:“(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五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3.【部委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4.【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二十五条:“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

5.【部委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农业部令第15号):“第二十八条 生鲜乳运输车辆的所有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生鲜乳运输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车辆进行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具有保持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基本知识。”

6.【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7.【部委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农业部令第15号): 第十八条 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六)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

8、《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07年8月修订,2013年6月修正,2015年4月修正)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点击查看原文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农业部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4.执业兽医资格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5.设施设备清单一式一份; 6.管理制度文本一式一份。 "

卫生健康部门或医疗机构

涉农事务科

31

排污许可证

生猪屠宰许可

3700000120023

1.【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通过,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条:“(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县级行政许可部门

涉农事务科

32

水质证明

生猪屠宰许可

3700000120023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通过,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条:“(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第三方检测机构

涉农事务科

33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合格证

生猪屠宰许可

3700000120023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通过,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条:“(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12月1日通过,2017年1月18日修正):第三十六条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兽医卫生检验制度,配备兽医卫生检验人员,按照有关屠宰检验规程实施检验,记录检验过程和结果,出具兽医卫生检验证书。

省级部门

涉农事务科

34

场所使用权证明

动物诊疗许可3700000120009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五十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自然资源部门或场所出租方

涉农事务科

35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

1、动物诊疗许可3700000120009000

2、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3700001020021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五十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2.【部委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涉农事务科

36

检验检测报告

兽药生产许可证

3700000102724

1.【行政法规】依据《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第十一条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五)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第十四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2.【部委规章】依据《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262号)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GMP改造的兽药生产企业及新建、改建、扩建和GMP改造兽药生产车间的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提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新建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须在筹建前向农业部提交筹建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按兽药GMP要求设计和建设。第五条 申请兽药GMP检查验收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填写《兽药GMP检查申请表》(见附录1),并按以下要求报送书面及电子文档各一式三份:(一)新建企业和新增产品剂型的企业。9.农业部认可实验室出具的洁净室检测报告书(报告书有效期限6个月)。

由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涉农事务科

37

学历证明

乡村兽医登记

3700000120011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2.【部委规章】《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教育部门

涉农事务科

38

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乡村兽医登记

3700000120011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2.【部委规章】《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涉农事务科

39

培训合格证明

1.乡村兽医登记

3700000120011000

2.生鲜乳收购许可

3700000120002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2.【部委规章】《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3.【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4.【部委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农业部令第15号): 第十八条 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六)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

兽医部门

有关培训机构

涉农事务科

40

聘用证明

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

3700001020021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2.【部委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五)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动物诊疗机构

涉农事务科

41

动物诊疗许可证

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

3700001020021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2.【部委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五)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行政审批部门

涉农事务科

42

检疫合格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370190001000

1.【法律】《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2016年2月26日修正)第十九条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种畜禽合格证、检疫合格证、家畜系谱证明;

输出方动监机构

涉农事务科

43

种畜禽品种来源证明

1.【法律】《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2016年2月26日修正)第十九条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单品种群体规模及品种来源证明。

输出方动监机构

涉农事务科

44

土地使用证明

1.【法律】《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2016年2月26日修正)第十九条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新设立的企业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按前款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土地使用证明。

引入方国土部门

涉农事务科

45

种畜禽合格证

1.【法律】《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2016年2月26日修正)第十九条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种畜禽合格证、检疫合格证、家畜系谱证明。

生产企业

涉农事务科

46

家畜系谱证明

1.【法律】《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2016年2月26日修正)第十九条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种畜禽合格证、检疫合格证、家畜系谱证明。

生产企业

涉农事务科

47

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学历证书

申请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许可370190026000

1.【法律】《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有关培训机构或院校

涉农事务科

48

经营场所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兽药经营许可证

3700000102708

1.【行政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2.【部委规章】《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已于2010年1月4日经农业部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其面积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经营场所的面积、设施和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第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采购合法兽药产品。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对供货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信誉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与供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自然资源部门或租赁方

涉农事务科

49

与所代理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销售合同或委托代理协议

兽药经营许可证

3700000102708

1.【行政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2.【部委规章】《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已于2010年1月4日经农业部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其面积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经营场所的面积、设施和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第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采购合法兽药产品。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对供货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信誉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与供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生产企业

涉农事务科

50

场所使用证明

劳务派遣经营设立许可11371311MB2854878X4370114004001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自备

社会事务科

51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11371311MB2854878X437011100100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社会事务科

52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11371311MB2854878X4370114008000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社会事务科

53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设立、变更)11371311MB2854878X4370114004001

《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07年6月29日颁布,2008年1月1日生效,2012年12月28日修订)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9号,2013年6月20日公布,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方机构

社会事务科

54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11371311MB2854878X437011100100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社会事务科

55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11371311MB2854878X437011100300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1号令)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验资报告

社会事务科

56

清算报告书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11371311MB2854878X4370111001003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二十三条 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第三方机构

社会事务科

57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11371311MB2854878X4370111003003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1号令)第十七条 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社会事务科

58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11371311MB2854878X4370117038000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提报以下材料:(四)运输车辆须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交通局

社会事务科

59

车辆行驶证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11371311MB2854878X4370117038000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提报以下材料:(四)运输车辆须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警察

社会事务科

60

消纳协议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11371311MB2854878X4370117038000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提报以下材料:(六)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证明


社会事务科

61

场地使用证明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11371311MB2854878X4370117036000;

1.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三)设置户外广告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自备

社会事务科

62

护照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11371311MB2854878X43701440010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2013年6月30日)第五条:“华侨本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应当提交…、有效护照或者旅行证及复印件、…和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公安部门/驻外使领馆

社会事务科

63

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护照查询结果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11371311MB2854878X43701440010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2013年6月30日)第五条:“华侨本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应当提交…、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和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驻外使领馆/国家移民管理局/公安部门

社会事务科

64

出入境记录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11371311MB2854878X43701440010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2013年6月30日)第五条:“华侨本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应当提交…、出入境记录、…和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公安部门

社会事务科

65

亲属关系证明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11371311MB2854878X43701440010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2013年6月30日)第五条:“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还应当提交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公证处

社会事务科

66

房屋产权证明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11371311MB2854878X43701440010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4、《华侨来鲁定居办理工作规定》(2015年9月16日)第六条(六):“申请人拟定居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近亲属房屋产权证明及同意入户居住公证书、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

房管局

社会事务科

67

结婚证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11371311MB2854878X43701440010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华侨来鲁定居办理工作规定》(2015年9月16日)第七条(三):“携带配偶、子女定居的,应提交结婚证明或经由公证处公证的与子女关系证明;”

民政部门

社会事务科

68

企业注册证明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11371311MB2854878X43701440010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华侨来鲁定居办理工作规定》(2015年9月16日)第七条(一):“企业注册证明、缴税证明;”

企业登记部门

社会事务科

69

企业缴税证明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11371311MB2854878X43701440010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年11月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华侨申请来本省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受理;符合定居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华侨来鲁定居办理工作规定》(2015年9月16日)第七条(一):“企业注册证明、缴税证明;”

税务部门

社会事务科

70

劳动关系证明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11371311MB2854878X43701440010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年11月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华侨申请来本省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受理;符合定居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华侨来鲁定居办理工作规定》(2015年9月16日)第七条(二):“与所在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在职证明、收入证明、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单位同意落户证明等;”

雇佣华侨的企业

社会事务科

71

在职证明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11371311MB2854878X43701440010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年11月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华侨申请来本省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受理;符合定居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华侨来鲁定居办理工作规定》(2015年9月16日)第七条(二):“与所在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在职证明、收入证明、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单位同意落户证明等;”

雇佣华侨的企业

社会事务科

72

收入证明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11371311MB2854878X43701440010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年11月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华侨申请来本省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受理;符合定居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华侨来鲁定居办理工作规定》(2015年9月16日)第七条(二):“与所在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在职证明、收入证明、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单位同意落户证明等;”

雇佣华侨的企业

社会事务科

73

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1.华侨回国定居审批11371311MB2854878X4370144001000

2.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11371311MB2854878X43701140060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年11月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华侨申请来本省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受理;符合定居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华侨来鲁定居办理工作规定》(2015年9月16日)第七条(二):“与所在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在职证明、收入证明、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单位同意落户证明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第一次修正,2016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雇佣华侨的企业

社会事务科

74

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11371311MB2854878X43701440010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年11月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华侨申请来本省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受理;符合定居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华侨来鲁定居办理工作规定》(2015年9月16日)第七条(二):“与所在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在职证明、收入证明、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单位同意落户证明等;”

雇佣华侨的企业

社会事务科

75

学校资产及来源证明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11371311MB2854878X43701140060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第一次修正,2016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十二条: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七)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人或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社会事务科

76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11371311MB2854878X43701140060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第一次修正,2016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人或银行

社会事务科

77

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1.建设经营性公墓11371311MB2854878X2370111005004;

1.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申请建立经营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七)项目资金来源;

申请人或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社会事务科

78

被占用土地权属证书

1.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370111005004;

1.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章公益性公墓管理 第三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建立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四)被占土地权属证书


社会事务科

79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明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及变更、注销登记3713110103602;2、医疗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3713110103605; 3、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3713110103610

1、《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第二条执业登记:变更登记2、申请材料(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2、《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3、《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行政审批服务局

文教卫事务科

80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371311010360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及变更、注销登记3713110103602 3、医疗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371311010360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

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行政审批服务局

文教卫事务科

81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3713110103606

2、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3713110103612

1、《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 (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2、《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 (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卫健部门、审批局

文教卫事务科

82

法人证明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371311010360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及变更、注销登记371311010360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行政审批服务局

文教卫事务科

83

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371311010360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及变更、注销登记371311010360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第二条执业登记:变更登记b.变更(增加、注销)执业地点的②整体迁建或新址为新建、改建的,按照注册登记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所辖区域外迁建或新建的,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向迁(新)建地管辖登记机关申请设置审批;

住建部门

文教卫事务科

84

资产评估报告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371311010360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及变更、注销登记371311010360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 e.变更注册资金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需提供变更后的资信证明或经注册会计师或审计事务所审核并加盖公章的资产变更证明;

资产评估事务所或资产评估公司

文教卫事务科

85

资信证明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371311010360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及变更、注销登记371311010360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并附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 e.变更注册资金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需提供变更后的资信证明或经注册会计师或审计事务所审核并加盖公章的资产变更证明;

银行等

文教卫事务科

86

注册登记证明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371311010360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及变更、注销登记371311010360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三)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行政审批服务局

文教卫事务科

87

环评报告

1、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3713110103601;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及变更、注销登记3713110103602

设立娱乐场所审批

1.《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五、规范管理要与消防、环保部门实现信息互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医疗机构及时完善消防、环保验收手续。通过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重点审查各临床科室流程布局是否符合医疗服务、感染控制要求,污水、污物、粪便处理以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等公共设施是否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必要时可以组织医院管理、传染病管理、卫生监督、卫生学评价、医院建筑设计、给排水工程设计、规划财务等方面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3..《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01月29日发布)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02月04日发布,2017年12月15日修订)第十一条: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六)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

环保部门

文教卫事务科

88

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1、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371311010360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及变更、注销登记3713110103602

《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五、规范管理要与消防、环保部门实现信息互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医疗机构及时完善消防、环保验收手续。通过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重点审查各临床科室流程布局是否符合医疗服务、感染控制要求,污水、污物、粪便处理以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等公共设施是否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必要时可以组织医院管理、传染病管理、卫生监督、卫生学评价、医院建筑设计、给排水工程设计、规划财务等方面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住建部门

文教卫事务科

89

学历证明(毕业证)

1. 护士执业注册3713110103604

2.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3713110103612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373713110103611

1.《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2.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 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四) 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3.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教育部门

文教卫事务科

90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护士执业注册3713110103604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教育部门

文教卫事务科

91

死亡证明

1.护士执业注册3713110103604

2.医师执业注册3713110103603

1.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卫生健康部门

文教卫事务科

92

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1. 设立娱乐场所审批3713110103205

2.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3713110103201

3.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3713110103208

4.设立从事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的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3713110103206

5.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3713110103207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01月29日发布)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02月04日发布,2017年12月15日修订)第十一条: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四)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发布,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4. 《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通过)第二十四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5.《出版物管理规定》 第九条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房管部门

文教卫事务科

93

场地证明

1.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3713110103202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07月07日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十七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演出场所提供

文教卫事务科

94

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371311010320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发布,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十一条: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人取得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

网监部门

文教卫事务科

95

消防安全批准证明

1.设立娱乐场所审批3713110103204

2.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3713110103202

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370122018002

3.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3713110103201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01月29日发布)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02月04日发布,2017年12月15日修订)第十一条: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六)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07月07日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七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第十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大陆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大陆设立分支机构。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大陆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九条:在公共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消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出场所应当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在安全出入口设置明显标识,保证安全出入口畅通;需要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搭建舞台、看台,确保安全。第二十条: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08月28日发布,2017年12月15日修订)第十一条: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六)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第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六)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发布,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十一条: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人取得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

消防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文教卫事务科

96

收入证明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3713110103208

《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通过)第二十四条:“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条件的,经……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活动。”

银行机构

文教卫事务科

97

学校资产及来源证明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3713110100801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第一次修正,2016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十二条: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七)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人或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文教卫事务科

98

捐赠协议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37131101008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第一次修正,2016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人或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文教卫事务科

99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1.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3713110100801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第一次修正,2016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十四条: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申请人或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文教卫事务科

100

捐资证明

1.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37131101008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第三十七条: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交下列文件:(五)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捐赠双方签署的协议或第三方机构

文教卫事务科

101

机动车行驶证

校车使用许可3713120100802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2.《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第二十四条: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四)机动车行驶证;……。

公安机关

文教卫事务科

10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校车使用许可3713120100802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2.《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第二十四条: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公安机关

文教卫事务科

103

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驾驶证

校车使用许可3713120100802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2.《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第二十四条: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六)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文教卫事务科

104

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校车使用许可3713120100802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2.《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第二十四条: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保险部门

文教卫事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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