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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304/2019-00003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泰安浩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文日期  2019-05-13
 公开日期  2019-05-13  发布机构  临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
泰安浩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安浩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328323639H  

地址:泰安市新泰市东都镇余粮南  法定代表人:董哲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执法人员2019年35对你(单位)运营的临沂今朝建陶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临沂今朝建陶有限公司窑炉配套建设的自动监控站房未安装防盗门,门锁处于损坏状态,站房内放置的巡检记录本、故障记录本、效验记录本,记录分别截至20181216日、201842日、201995日。并存在数采仪实际未出现故障,但在平台上报数采仪故障。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条之规定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4项,裁量为一般违法情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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