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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304/2019-00002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临环(罗)查字〔2019〕16号  成文日期  2019-03-09
 公开日期  2019-03-09  发布机构  临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临环(罗)查字〔2019〕16号

山东东宇建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9154832XB

法定代表人:赵青梅

地址:罗庄区傅庄街道办事处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于2019年3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正在生产,干燥塔已停产,经调阅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该企业2019年3月2日16:00-19:00在线监测数据显示正常生产,2019年3月3日7:00-12:00、15:00-19:00在线监测数据显示正常生产,2019年3月4日7:00-13:00在线监测数据显示正常生产,2019年3月5日7:00-19:00在线监测数据显示正常生产,2019年3月6日7:00-14:00在线监测数据显示正常生产,2019年3月7日7:00-9:00、17:00-19:00在线监测数据显示正常生产,2019年3月8日7:00-9:00在线监测数据显示正常生产。根据在线监测数据显示该公司干燥塔未停产,未落实《关于发布罗庄区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II级应急响应的通知》(2019年3月2日),该通知要求该公司干燥塔白天停产(7:00-19:00),晚上生产(19:00-次日7:00)。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1个干燥塔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10日(时间从2019年3月9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单位厂区内。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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