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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304/2019-00002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临环(罗)查字〔2019〕12号  成文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07  发布机构  临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临环(罗)查字〔2019〕12号

临沂市罗庄区家兴建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756383398U

法定代表人:杨家兴

地址:罗庄区褚墩镇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于2019年3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干燥塔正在生产,未落实《关于发布罗庄区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II级应急响应的通知》(2019年3月2日),该通知要求该厂干燥塔白天(7:00-19:00)停产。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1个干燥塔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日(时间从2019年3月7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单位厂区内。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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