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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304/2019-00002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222号  成文日期  2019-03-25
 公开日期  2019-03-25  发布机构  临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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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3L7U1F06

地址:罗庄区盛庄街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常喜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于2018年12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激光切割工序正常生产,启光切割工序有部分切割烟尘未经过集中收集等处理设施通过排气筒排放,而是直接溢散到车间内,并造成车间内粉尘严重,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6项,裁量为“一般”违法情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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