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304/2019-00002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221号  成文日期  2019-03-08
 公开日期  2019-03-08  发布机构  临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221号

临沂市罗兰德印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6781446306

地址:罗庄区罗庄街道朱陈社区 法定代表人:崔茂亮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8年12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100吨包装装潢印刷品项目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规模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7年11月开工建设2台柔印机、1条胶印生产线,并于2018年11月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53项,裁量为“严重”违法情节,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3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柒仟柒佰伍拾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8日

关闭窗口
下载Word 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