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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304/2019-00002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140号  成文日期  2019-03-08
 公开日期  2019-03-08  发布机构  临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140号


临沂材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3CM30CXH

地址:罗庄区褚墩镇恒昌大道与银杏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进前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8年11月2日临沂材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木材加工项目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新建生产下脚料深加工生产线,你厂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建成并投入使用。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53项,裁量为“较重”违法情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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