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304/2019-000019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208号  成文日期  2019-03-08
 公开日期  2019-03-08  发布机构  临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208号

临沂艺源工艺有限公司:

地址:罗庄区黄山镇西蔡村8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子峰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7年18月12日对你经营的王子峰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1万件柳编工艺品项目未登陆网上备案系统,未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未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54项,裁量为“一般”违法情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8日

关闭窗口
下载Word 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