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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304/2019-000019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189号  成文日期  2019-03-08
 公开日期  2019-03-08  发布机构  临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189号

山东华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796839313

地址:罗庄区街道办事处东北村东2000米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青华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1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内有4个废气的漆桶用作垃圾桶,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贮存危险废物的容器转作他用。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93项,裁量为“一般”违法情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八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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