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江鑫钢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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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罗庄区沈泉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风明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于2017年2月8日委托山东中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监测公司资质号2016150033U)对你(单位)进行了进行厂界噪声监测,经监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厂界噪声夜间52.8dB,2#厂界噪声夜间51.7dB,3#厂界噪声夜间52.1dB,4#厂界噪声夜间52.4dB,5#厂界噪声夜间64.3dB,6#厂界噪声夜间64.4dB,7#厂界噪声夜间63.4dB,5#厂界噪声昼间66.8dB,分别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工业、居民混杂区限值标准夜间50dB的0.056倍、0.034倍、0.042倍、0.048倍、0.286倍、0.288倍、0.268倍(GB12348-2008)中工业、居民混杂区限值标准昼间60dB的0.11倍。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山东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72项,裁量为“一般”违法情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