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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304/2019-000019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144号  成文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04  发布机构  临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144号

 

临沂成功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754499952G

地址:罗庄区傅庄办事处东店子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程壮志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0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北侧一酚水池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19年1月2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19年1月23日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参照对你单位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复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7项,裁量为“一般”违法情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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