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304/2019-000009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223号  成文日期  2018-12-29
 公开日期  2018-12-29  发布机构  临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223号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罚字〔2018223号

富海能源服务连锁有限公司临沂路于泉庄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3EYQ4R87  

地址罗庄区陶瓷商城对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薛国峰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8年1121日富海能源服务连锁有限公司临沂路于泉庄加油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加油站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该项目2017年12月份拆除老加油站重建,20183月份建设完成,于9月份正式投入运行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的规定。

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53项,裁量为“严重”违法情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81229

 

关闭窗口
下载Word 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