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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304/2019-000009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216号  成文日期  2019-02-22
 公开日期  2019-02-22  发布机构  临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216号

 

临沂双森建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665720846K

地址:罗庄区沂堂镇兴路口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陈则江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8年11月9日对临沂双森建陶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新建9台球磨机、4台压机,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未依法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3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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