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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304/2019-000009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206号  成文日期  2019-02-22
 公开日期  2019-02-22  发布机构  临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206号

 

临沂市兆丰瓷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676816691C

地址:罗庄区罗庄街道宝泉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隽保兰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于2018年12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光氧催化设备未开启,烤花工序产生的VOCs直接排放。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3项,裁量为“一般”违法情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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