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304/2019-000009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205号  成文日期  2019-02-22
 公开日期  2019-02-22  发布机构  临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205号

 

临沂市法尔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311200018196

地址:罗庄区黄山镇菊花屯社区 法定代表人:孙志萍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8年12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5000吨水泥钢钉、铁钉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52项,裁量为“一般”违法情节,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3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2月22日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205-2号

孙志萍:

厂名:临沂市法尔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罗庄区黄山镇菊花屯社区

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2197604******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8年12月6日对你所在的临沂市法尔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负责的年产5000吨水泥钢钉、铁钉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52项,裁量为“一般”违法情节,我局责令限期3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2月22日

关闭窗口
下载Word 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