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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304/2019-000008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202号  成文日期  2019-02-12
 公开日期  2019-02-12  发布机构  临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202号

临沂市永信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397797440K

地址:罗庄区付庄街道办事处城子村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夏立清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8年11月23日临沂市永信铝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1500吨铝型材加工扩建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该项目2018年10月25日擅自开工建设,2018年11月22日建设完成,至今未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53项,裁量为“一般”违法情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仟捌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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