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旺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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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罗庄区付庄街道办事处土山屯村 法定代表人:于孝燕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8年11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加工60万吨镍基复合材料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52项,裁量为“一般”违法情节,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2月22日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174-2号
张龙龙:
厂名:山东宏旺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罗庄区付庄街道办事处土山屯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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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8年11月20日对你所在的山东宏旺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负责的年加工60万吨镍基复合材料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52项,裁量为“一般”违法情节,我局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