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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304/2019-000008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161号  成文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1-03  发布机构  临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161号

临沂炳铭封头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678126328U

地址:罗庄区罗庄街道朱陈一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彦英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于2018年11月18日委托山东元通监测有限公司(监测公司资质号161512340709)对你(单位)进行了进行厂界噪声监测,经监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东厂界昼间噪声值71.1dB,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工业、居民混杂区限值标准昼间60dB的0.185倍。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山东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72项,裁量为“一般”违法情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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