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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304/2019-000008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160号  成文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1-03  发布机构  临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160号

临沂汇鑫塑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3D7REM1E

地址:罗庄区付庄街道办事处殷旦子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彭连来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1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7项、第92项,裁量为“一般”违法情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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