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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304/2019-000007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154号  成文日期  2019-02-22
 公开日期  2019-02-22  发布机构  临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154号

 

贾朝东:

身份证号:371324198402******

地址:罗庄区沂堂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贾朝东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8年11月12日对你经营的贾朝东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养鸡场年出栏3万只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已建成并投入运营。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54项,裁量为“一般”违法情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19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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