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304/2019-000007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143号  成文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1-25  发布机构  临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143号

临沂成功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754499952G

地址:罗庄区傅庄办事处东店子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程壮志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于2017年2月8日委托山东中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监测公司资质号2016150033U)对你(单位)进行了进行厂界噪声监测,经监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东厂界点位昼间噪声值56.3dB、夜间噪声值为55.2dB;西厂界点位昼间噪声值56.4dB、夜间噪声值为55.3dB;北厂界点位昼间噪声值56.4dB、夜间噪声值为57.1dB,分别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工业、居民混杂区限值标准夜间50dB的0.11倍、0.11倍、0.14倍。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山东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19年1月25日

关闭窗口
下载Word 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