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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304/2019-000007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142号  成文日期  2018-12-12
 公开日期  2018-12-12  发布机构  临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142号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字〔2018142号

 

临沂市罗庄区万利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3CBF389R

地址:罗庄区罗庄街道办事处朱陈西村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程国栋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2018年1023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光氧催化设备未开启,热压工序产生的VOCs直接排放。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3项,裁量为“一般”违法情节,我局责令(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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