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罚字〔2018〕130号
临沂金利瓷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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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罗庄区册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长文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于2018年9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的。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规定。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