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304/2019-000005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117号  成文日期  2018-12-03
 公开日期  2018-12-03  发布机构  临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117号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2018117号

临沂市华伟建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759180430A

地址罗庄区沂堂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涛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执法人员 2018年97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以废料名目将4.42吨煤焦油(危险废物)于2018130日、615日分两次卖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我局曾于201743日对该公司涉嫌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进行立案处罚,并于当年726日出具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754号,处以罚款2万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90项,裁量为较重违法情节,我局责令(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8123

 

关闭窗口
下载Word 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