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罚字〔2018〕109号
临沂市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九州检测处:
营业执照注册号:91371311577799988X
地址:罗庄区沂河路与湖东路交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萍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8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分析仪误差超出标准范围,校准对比不合格,但填写了校验合格的记录;鲁QH06J6、鲁QA7168、鲁Q262BU,未按照规程操作,但出具了合格的正式报告。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
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2项,裁量为“一般”违法情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80元/辆*3辆=24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贰佰肆拾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