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青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311200027280
地址:罗庄区褚墩镇青石塘村 法定代表人:孔维龙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8年8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①污水处理站相关治理设施处于停运状态,出水水质与污水处理站入水水质相近,污水处理效果并不明显;②污水处理站的入水和出水管道同厂区东侧雨水排放水泥管道相连接(雨水管道向北通过厂区东北角排放口排放至厂区北侧沟渠,后直接排入五里河),且连接部位未采取有效封堵措施,雨水排放水泥管道中仍有外排废水;③厂区南侧(脱皮)生产车间生产废水未排入车间南侧与院墙之间的污水管道,而是通过院墙水平地面以下挖局的沟渠和墙洞(院墙地面以下部分根部挖掘形成规则的圆形洞口),排放至厂区院墙外无防渗措施的坑塘内。罗庄分局现场委托山东中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进行取样检测,东北角外排放口CODcr:367mg/L、厂区南侧(脱皮)生产车间外排水CODcr为1190mg/L、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废水CODcr为3670mg/L,分别超过了《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599-2006)中50mg/L标准限值的6.34倍、22.8倍、72.4倍,该公司厂区南院墙外无防渗措施坑塘内CODcr为65mg/L。以上事实有:检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项,裁量为“特别严重”违法情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4日